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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节选)
一、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食品安全,2012年10月1日起青岛市出台实施了《青岛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20号),2014年4月1日起山东省出台实施了《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
二、从事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特许经营权。
三、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具有餐厨废弃物收运特许经营权的单位签订收运协议,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餐饮服务许可证等许可时,应当主动出示协议。
四、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青岛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1、未取得特许经营权从事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
2、将餐厨废弃物提供给协议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3、将餐厨废弃物混入其他垃圾收运;
4、随意倾倒、抛撒、堆放餐厨废弃物;
5、直接向排水管道排放餐厨废弃物;
6、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脂使用;
7、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作为畜禽饲料;
8、将餐厨废弃物或者其加工产品作为食品加工原料使用,或者作为食品销售。
六、《青岛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相关处罚规定:
1、餐厨废弃物未分类投放,未保持收集容器密闭、完好、整洁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将餐厨废弃物提供给协议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3、未将餐厨废弃物收运协议报送登记备案的,未设置相应数量符合标准的专用收集容器的,未按照规定报送餐厨废弃物收运台账的,以及将餐厨废弃物混入其他垃圾收运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5、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处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6、未取得特许经营权从事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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