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经理18936085105
技术支持
一、为什么要制定《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餐饮业迅速发展,随之而来的是餐厨垃圾数量也不断增加。据调查测算,目前我市中心城区餐饮企业每天产生约600吨餐厨垃圾。随着餐饮业的不断发展,餐厨垃圾数量还会不断增加。目前,我市尚未开展统一收运和集中处理餐厨垃圾的工作。餐厨垃圾消纳的主要途径是由油脂公司、个体商贩和养殖户收集、处理。其处理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经简单处理后用于养殖;二是将餐厨垃圾中的废弃食用油脂分离,经粗加工后作为工业油脂原料。在此过程中,一些不法公司、商贩将餐厨垃圾中提炼的废弃食用油脂加工成“潲水油”,经地下销售渠道重新回到餐桌,给食品安全带来严重影响,对市民身体健康构成极大威胁,广大市民反映强烈,社会广泛关注。还有部分商家将餐厨垃圾乱倾乱倒,严重污染城市环境。2010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在全国开展了大规模的整治地沟油,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的专项行动。我市也印发了《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垃圾管理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0】65号),在全市扎实开展了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垃圾管理的工作。 201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把我市确定为全国建设餐厨垃圾集中收运体系先期试点城市,在此背景下,我市制定了《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办法》的目的意义
通过制定《办法》,我市进一步明晰了部门监管职责,明确提出建立集中收运处理体系,对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等环节提出了具体的管理要求,有利于实现对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的全过程监管,防止餐厨垃圾污染环境和危害公共安全。《办法》的出台,将尽快改变我市餐厨垃圾管理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处理不规范的局面,推动我市餐厨垃圾集中收运、处置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为推进“五大兴市战略”,建设城乡一体化、全面现代化、充分国际化的世界生态田园城市作出积极的贡献。
三、《办法》的适用范围
考虑到对全市餐厨垃圾实行规范化收运处理是一个逐步深入的过程,先将餐饮业相对集中、相对发达地区的餐厨垃圾规范管理起来,既管住了大部分的餐厨垃圾,又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因此,《办法》规定的适用区域为本市中心城区(含高新区)和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以及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除此之外的区域暂不适用本办法。
同时,《办法》将纳入管理的餐厨垃圾的概念界定为除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畜禽屠宰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将通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来另行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四、主要监管部门的职责
由于餐厨垃圾从产生、收运到处理,监管环节多,涉及范围广,为了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防止监管缺位,按照市政府关于由一个部门牵头监管的有关要求,在明确城管部门是餐厨垃圾管理的牵头部门的同时,有必要将我市各相关部门在餐厨垃圾监管各环节的职责上升到立法层面加以固定,因此《办法》第四条对城市管理、食药监、环保、质监、工商、农业、商务、公安等餐厨垃圾的主要监管部门职责进行了分别表述。同时还规定,由市和区(市)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餐厨垃圾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五、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是否需要缴纳收运处理费
《办法》第五条规定了“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按理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缴纳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费。但考虑到餐厨垃圾属于生活垃圾,我市已经征收了生活垃圾处理费,现有的餐厨垃圾,大多已经在按现行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宜再像北京、上海、重庆等城市那样开征专门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费,否则会增加企业负担。因此《办法》第九条规定,本市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不再新增收费项目。同时还规定,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费不足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贴,使集中收运处理工作能顺利进行。
六、设立收运处理企业需要什么条件
餐厨垃圾属于生活垃圾的范畴,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应当依法取得服务许可。因此,我市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也同全国其他城市一样,依法实行服务许可,未取得服务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活动。根据相关规定,我市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许可通过特许经营权出让的方式授予。同时,为了保证收运、处理活动有效开展,防止恶性竞争和低水平运行,《办法》分别对收运、处理单位在资金规模、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技术条件、处理工艺等方面应当具备的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
七、《办法》中规定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包括哪些单位,具体要求是什么
《办法》中提到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包括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畜禽屠宰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产生单位,《办法》要求:一是要设置餐厨垃圾贮存间等收集设施设备;使用符合标准、有醒目标识的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避免废弃食用油脂和油水混合物直接排放。二是要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存放设施设备功能完好、正常使用、干净整洁。三是要按规定分类收集、密闭存放餐厨垃圾。四是要与取得经营许可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签订书面收运协议,并在餐厨垃圾产生后二十四小时内交其收运。《办法》不允许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收运、处理。
八、《办法》对收运、处理单位的具体要求
《办法》要求餐厨垃圾收运单位,一是应当免费为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提供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二是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运餐厨垃圾。每日至少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一次餐厨垃圾;三是应当在收运餐厨垃圾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将餐厨垃圾清运至取得经营许可的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四是应当密闭化运输餐厨垃圾,并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对处理单位,《办法》要求,一是要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环境整洁;二是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垃圾;三是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垃圾,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四是对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垃圾的,应当符合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相关规定,并采取相应安全控制措施;五是要严格防止处理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六是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并依法报质监部门或农业部门备案;七是要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城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因为我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实行集中统一的特许经营,排除了其他主体的进入,没有后备力量可供随时调遣,而城市的餐厨垃圾一刻也不能停止收运、处理。因此《办法》规定,未经批准,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不得停业、歇业或停产检修;确需停业、歇业或停产检修的,应当提前十五日按管理权限向市或所在地的区(市)县城管部门报告并征得其同意。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运营的情况除外。同时还要求城管部门要作好应急管理的预案。
为了对收运、处理单位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办法》还对违反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规定的收运、处理单位实行累计记分制度,并纳入城市管理信用评价监管系统监管。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市或者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收运、处理协议;被解除协议的单位,3年内不得参加本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投标活动。
九、台账制度和联单管理的要求
为了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的种类、产量和去向等情况,防止餐厨垃圾及其处理产品流向不法渠道,《办法》规定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单位要分别建立产生、收运、处理台账。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初次建立台账时,应当分别向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监、商务、农业等部门报告登记,并提交其与取得许可的餐厨垃圾收运单位签订的收运协议复印件。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的台账,要每月向区(市)县城管部门报告登记。台账资料要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核查。
为了保障产生、收运、处理三个环节环环相扣,互相监督,防止出现中途打捞油脂、中途转卖、中途丢弃餐厨垃圾等现象,《办法》规定了餐厨垃圾的联单管理制度。要求交运餐厨垃圾时要填单登记;运输时要单货同行,以备核查;运抵处理单位时,要核单验货。处理单位还要按规定向城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监、商务、农业等部门备案收到的餐厨垃圾数量、种类等,确保餐厨垃圾全部运到处理单位。
十、餐厨垃圾管理中有哪些禁止的行为
《办法》规定,在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
(二)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存放、收运。
(三)将餐厨垃圾随意倾倒、堆放,排入公共排水设施、河道、公厕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等。
(四)收运途中滴漏、撒落餐厨垃圾。
(五)未经许可擅自收运、处理餐厨垃圾。
(六)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收运、处理。
(七)餐厨垃圾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饲喂畜禽。
(八)将餐厨垃圾或者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或食品销售。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违反了这些规定,有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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