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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改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餐饮业经营者、单位食堂(以下称餐厨废弃物产生者)在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加工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物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管理活动。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管理原则】 餐厨废弃物的治理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鼓励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文明用餐等方式,推广餐厨废弃物减量化方法;应当支持餐厨废弃物处理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推进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积极推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市场化运作模式,鼓励收集运输和处置一体化运营。
第六条【财政经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餐厨废弃物治理资金的投入,保障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经费,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给予补贴,并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行业自律】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行业行为,参与制定有关标准,将餐厨废弃物的规范化、标准化分类贮存和处理纳入餐饮单位等级评定和诚信管理范围,督促餐饮单位做好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置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设施规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餐厨废弃物治理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按区域统筹的模式,规划建设区域性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
第九条【设施建设】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向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条【台帐建立】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内容,并按规定报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台账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产生申报】 餐厨废弃物的产生实行申报制度。餐厨废弃物产生者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预计产生的餐厨废弃物的种类和数量。
新设立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在开业前30日向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本单位餐厨废弃物的种类和预测数量。
第十二条【处理费用】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交纳餐厨废弃物处理费。餐厨废弃物处理费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体系,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产生单位要求】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餐厨废弃物相关管理制度,设专人负责管理;
(二)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对餐厨废弃物进行密闭性存放;
(三)保证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污染防治设施完好,并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应当设置符合规定的油水分离装置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废弃油脂应当单独设置收集容器,不得与其他餐厨废弃物混合收集、存放;
(五)与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许可的单位签订收集运输服务协议,明确收集时间、地点、频率等内容。
(六)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或者餐厨废弃物产生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特许经营制度】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个人和未取得相关特许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单位,向中标单位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同时与中标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向社会公布。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内容、区域、范围、期限、服务标准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收运服务条件】 申请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机械设备及车辆停放场所;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收运服务要求】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签订收集运输服务协议,并按照要求报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二)按照收集运输服务协议约定的时间、地点和频次,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做到日产日清;
(三)将废弃食用油脂与其他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运输;
(四)免费为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提供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全密闭收集容器;
(五)应当使用安装有装卸计量系统、行驶记录仪或者卫星定位装置且具有统一标识的收集运输车辆;
(六)餐厨废弃物运输过程中应当密闭化运输,不得抛洒滴漏;
(七)将餐厨废弃物运送至指定转运或者处理场所,不得随意倾倒和处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条【处置服务条件】 申请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处置餐厨废弃物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场所、设备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可行的废水、废气、废渣处置技术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处置服务要求】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签订餐厨废弃物处置协议,按照协议约定接收餐厨废弃物;
(二)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餐厨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确保处置餐厨废弃物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标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三)利用餐厨废弃物生产、加工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停业歇业】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不得擅自歇业、停业。确需歇业、停业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提前6个月向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废弃物的措施。
第二十条【禁止行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过程中从事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公共厕所、雨(污)水管道、沟渠等设施或者以其他方式随意倾倒、抛洒、堆放;
(二)将餐厨废弃物交由个人或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特许经营许可的单位收集运输或者处置。
(三)销售泔水油、煎炸废油和地沟油等餐厨废弃物;
(四)使用餐厨废弃物生产、加工食品;
(五)使用餐厨废弃物生产、加工饲料或者饲养禽畜;
(六)未经许可擅自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
(七)擅自从雨(污)水管道、沟渠等设施掏捞餐厨废弃物;
(八)擅自填埋、焚烧餐厨废弃物;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应急预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污染突发事件防范的应急预案,并分别报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监督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和行政执法联动机制。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牵头组织城市管理执法、生态环境、市场监督、农业农村、公安、商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及时、全面查处餐厨废弃物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部门职责】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公安机关负责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各种没有获准许可从事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以及生产经营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的油脂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违法行为。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在食品生产加工、食品销售及餐饮服务等环节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使用餐厨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利用等相关活动中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四)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养殖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五)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行业的管理,引导餐饮服务单位诚信经营、规范经营、绿色经营;
(六)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处置项目立项服务,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积极扶持相关单位的发展。
(七)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纳入城市公用事业管理的餐厨废弃物管理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检查措施】 实施监督检查时,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台账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配合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妨碍、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信息监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信息监管平台,开展在线监测和电子数据信息报送,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信息公开】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餐厨废弃物管理情况,定期公开下列信息:
(一)餐厨废弃物产生的种类和数量;
(二)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情况;
(三)废弃食用油脂的资源化利用情况;
(四)餐厨废弃物的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单位、处置单位的违法情况;
(五)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的贴费补助情况;
(六)餐厨废弃物管理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七条【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餐厨废弃物违法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产生单位罚则】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交由个人或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的单位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由县级以上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暂扣营业执照或者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转致】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责任追究】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通过招标、特许经营等方式确定收集运输单位、处置单位的;
(二)不依法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接到相关投诉、举报,未依法调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参照执行】 屠宰加工、食品生产、食品流通等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产生的废料和过期食品,农贸市场、居民日常生活分类收集的厨余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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