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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有关单位:
《云南省加快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加快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启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促进我省城乡人居环境提升和中国最美丽省份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9部委《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落实城市人民政府主体责任,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湿垃圾)、其他垃圾(干垃圾)四类划分,加快完善分类收集、分类投放、分类运输、分类处置设施,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和公众参与机制,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二、目标任务
(一)省会城市。到2020年底,列入国家强制分类的昆明市主城区(包括呈贡区、昆明空港经济区)全面开展居民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示范试点,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体系,扩大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实施范围,为全省总结形成可推广、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主城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覆盖率达90%以上,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35%以上;到2022年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覆盖率达95%以上,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40%以上;到2025年底,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
(二)地级市及州府所在地城市。全面启动地级市及州府所在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到2020年底,实现主城区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至少有1个街道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到2022年底,实现主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到2025年底,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率、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80%。
(三)县级市、县城和其他区域。县级市、县城和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自贸试验区、物流园区、科技园区、文化创意园区、生态农业园区、旅游景区等结合文明城市、“美丽县城”、园林城市和卫生城市等创建工作,因地制宜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团组织,宾馆、饭店、购物中心、商用写字楼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居民社区、城乡结合部农村社区等区域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乡镇、农村按照《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关于印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分工方案的函》(农社函〔2018〕3号)有关要求,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上述区域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目标任务由属地人民政府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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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0-03-11 来源:云南省政府网
三、重点工作
(一)编制完成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州、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科学编制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系统谋划设施设备、经费投入及运行管理等制度建设,确立年度目标任务、重点项目、配套政策、具体措施,探索建立“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州、市、县、区、街道(乡镇)、社区(包括城郊结合部行政村)及其他区域四级联动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体系。
(二)开展重点区域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省会城市、地级市及州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央驻滇单位、国有企业、社团组织,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农贸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人员密集场所,以街道(乡镇)、社区(包括城郊结合部行政村)为单元,按照生活垃圾“四分类法”开展强制分类,实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体全覆盖;县级市、县城和其他区域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原则上参照“四分类法”开展,也可因地制宜按照“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通过军地协作,参照党政机关标准,共同推进军队营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三)夯实学校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基础。按照教育部办公厅等6部门印发的《关于在学校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18〕2号)要求,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进校园、进教材、进课堂相关工作制度,依托课堂教学、校园文化、社会实践等平台,加强各级各类学校生活垃圾分类教育,探索合力共建协作机制,强化国民教育基础性作用,形成教育一个学生、影响一个家庭、带动一个社区、引领整个社会的良好氛围。
(四)建立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合理布局建设可回收物分拣中心和集散市场,规划建设大件垃圾处理设施,积极探索“互联网+资源回收”模式,实现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和生活垃圾分类网络“两网融合”,建立完善再生资源分类、回收、储存、中转、利用信息化平台,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规范化、专业化管理。
(五)建立简便易行的分类投放站(点)。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19)中的类别、图形符号、说明、颜色等,配备标志清晰的“四分类法”垃圾收集容器,优化布局垃圾箱房;鼓励党政机关、公共机构、社区、企业等场所安装集智能垃圾桶、积分兑换机、监控系统于一体的智能化垃圾分类投放设施,提高职工、居民参与垃圾分类的趣味性和吸引力;结合实际制定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指南,采取社区宣传栏、统一配发垃圾分类桶(袋)、建立垃圾分类督导员等方式,因地制宜确定投放点位置、投放时间及投放规范等,引导居民按照“四分类法”自觉做到分类收集、分类投放。
(六)建立与分类品种相配套的运输体系。加大城区现有垃圾房、中转压缩站改造力度,配备满足垃圾分类清运需求、密封性能好、标志清晰、节能环保的专用收集运输车辆,解决垃圾分类投放后出现“先分后混”、“混装混运”等问题;规范有害垃圾、厨余垃圾(湿垃圾)收集暂存点布局和中转运输及处置,厨余垃圾(湿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七)建立与前端分类相衔接的终端处理设施。采取长期布局和过渡安排相结合、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相结合方式,统筹规划建设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垃圾等易腐垃圾处理设施,严禁餐厨垃圾直接饲喂生猪;鼓励支持餐厨废弃物(泔水)产生量较大的党政机关、宾馆饭店、大中专院校、餐饮企业等建设分散式处理设施,减轻运输成本;按照区域统筹原则,加快推进以焚烧为主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转型发展;积极探索建立集垃圾焚烧、填埋、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害垃圾处置于一体的生活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促进各类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地级市及州府所在地城市要按照区域统筹原则,引入市场化模式,分别建成1座以上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和有害垃圾、厨余垃圾(湿垃圾)、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实现垃圾分类处理、资源利用、废物处置的无缝高效衔接,缓解生态环境压力,规避“邻避”风险。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按照省级统筹协调、州市组织推动、县级抓好落实的工作原则,成立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筹协调推进全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组织机构和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统筹协调,制定实施方案,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二)落实各级责任。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体责任,实行州(市)长、县(市、区)长负责制。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省直有关部门负督促指导责任,发挥行业主管优势,按照部门职能职责分工,制定有关标准规范,加强技术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州、市人民政府负组织推动责任,推进和督促指导县、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制定务实举措,明确目标任务,强化上下联动、定期分析工作进展情况,解决存在困难;县、市、区人民政府负实施主体责任,结合目标任务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加大财政投入,拓宽投融资渠道,强化管理措施,确保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稳步推进。
(三)强化法制保障。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体系,推动地方立法工作,依法规范生活垃圾分类行为,明确城镇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和有关设施建设,以及源头减量、监督管理、保障措施、责任义务、公民行为规范、奖惩机制等,使生活垃圾分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四)完善政策措施。各级政府要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权、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市场化模式,引入专业化服务公司协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全体系工作;开展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治理,限制一次性消费用品,推进垃圾源头减量;发挥中央、地方基建投资引导带动作用,加快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建设,优化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保障用地需求。
(五)加强宣传教育。各州、市人民政府要采取建立民意反映监督平台、开通投诉监督电话热线、开辟聚焦曝光栏目等方式,畅通生活垃圾分类监督渠道;以街道、社区、公共服务场所及新闻媒体宣传、教育为主导,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及志愿者队伍建设,编制发放生活垃圾分类指导手册,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培养生活垃圾分类行为习惯;探索“社工+志愿者”模式,推动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服务,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民团体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公职人员要率先垂范。
(六)严格督促指导。省文明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要将生活垃圾分类绩效考核纳入文明城市、“美丽县城”、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园林城市、全域旅游示范区和卫生城市等创建活动中。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开展技术指导和服务,表扬工作推进有力的城市,通报或约谈工作滞后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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