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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许政办 [2018] 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12月20日
许昌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属于生活垃圾范畴,是指居民家庭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剩余物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其中,餐厨剩余物是指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含魏都区、建安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不含农村区域)和禹州市、长葛市、鄢陵县、襄城县建成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中心城区以外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属地管理、统一收运、集中处置”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将餐厨废弃物治理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根据需要,规划组织建设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体系和处置设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餐厨废弃物相关工作的建设和运营。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心城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并向社会公布。进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的备案、设施的运行、使用等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禹州市、长葛市、鄢陵县、襄城县城市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本辖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并向社会公布。进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的备案、设施的运行、使用等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食品等违法违规的行为,并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餐厨废弃物产生登记、协议签订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畜牧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场所的监督管理,依规查处餐厨废弃物饲喂畜禽的行为,加强对畜禽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残渣油脂无害化处理情况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餐厨废弃物收运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收运、处理餐厨废弃物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发改、财政、水务、环保、教育、旅游、卫生计生、交通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
以上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必要时,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施联动执法。
第六条申请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机械设备及车辆停放场所;
(三)具有分类收集功能的餐厨废弃物密闭收集容器;
(四)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餐厨废弃物专用密闭运输车辆,并按规定安装使用管理信息系统相关设备,印制餐厨废弃物专用运输车标识;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场所、设备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餐厨废弃物处置工艺和技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具有可行的餐厨废弃物处理过程中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并按规定安装使用管理信息系统等相关设施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餐厨废弃物贮存间等收集设施设备;使用符合标准、有醒目标识的餐厨废弃物专用收集容器;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避免废弃食用油脂和油水混合物直接排放;
(二)保持餐厨废弃物收集、存放设施设备功能完好、正常使用、干净整洁;
(三)按规定分类收集、密闭存放餐厨废弃物;
(四)与城市管理部门确定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协议,将协议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收运单位运输;
(五)规模较小的餐饮单位,对餐厨废弃物进行干湿分离,集中投放。
第九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无偿提供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密闭专用收集容器;
(二)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统一标识,实行全程密闭化运输,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要规范作业,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三)设立安全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安全进行;
(四)收集餐厨废弃物后,应当及时清理作业场地,并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送到指定场所,每日(含法定节假日)在收集当日内将餐厨废弃物清运至餐厨废弃物处理场处理;
(五)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并应符合城市市容管理规定。
第十条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环境整洁;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餐厨废弃物进行处理;积极开展餐厨废弃物处理的科学研究和工艺改良工作,提高餐厨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率;
(四)按照环境保护要求处理餐厨垃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防止二次污染;
(五)不得接收、处理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的区域以外的餐厨废弃物;
(六)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设置符合要求的餐厨垃圾处置、计量、监控设施设备,保持设施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七)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确需检修的,应当提前30日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八)保持餐厨废弃物处置场地和周边环境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性能进行检测、评价,并向环保、城市管理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未经批准,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停产检修;确需停业、歇业或停产检修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并征得其同意。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运营的情况除外。
城市管理部门在批准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企业停业、歇业或停产检修前,应当落实保障及时收运、处理餐厨废弃物的措施。
第十二条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当地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制定本地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应急预案,建立本地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
第十三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交运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产量和去向等情况。按照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建立台账,并每月备案。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门的要求建立台账,真实、完整记录收运的餐厨废弃物来源、数量、去向、处置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并每月向当地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台账资料应当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核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理企业建立台账和报告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实行联单制管理:
(一)联单应当由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按照城市管理部门的要求印制;
(二)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交运时,应当如实填写联单有关内容,经收运企业验收签章后,留存联单第一联;
(三)收运企业应当按规定将餐厨废弃物随同余下的四张联单运抵处理企业;
(四)处理企业应当验收运来的餐厨废弃物,核实联单填写的内容,加盖公章后,将联单第二联交收运单位留存;将第三联自留存档;将第四联、第五联分别按规定报送当地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在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废弃物提供给个人或者未取得城市管理部门确定的餐厨废弃物企业收集、运输、处置;
(二)将餐厨废弃物裸露存放;
(三)将餐厨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存放、收运;
(四)将餐厨废弃物随意倾倒、堆放,或直接排放到公共排水设施、河道、公厕、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等;
(五)收运途中滴漏、撒落餐厨废弃物;
(六)将餐厨废弃物或者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或食品销售;
(七)擅自从雨(污)水管道、沟渠等设施掏捞餐厨废弃物;
(八)将餐厨废弃物用作饲料原料;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畜牧、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畜牧、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及时处理,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实名举报人或投诉人。
第十七条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处置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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