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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城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1-05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崇左市城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泰产业园(市城市工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崇左市城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3日

 

(是否公开及公开方式:公开  政府网站公开)

崇左市城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人体健康,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废弃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废弃食用油脂是指废弃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运、处置等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市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活动,并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江州区市容市政管理局负责对城区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运及处置进行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监督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用油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将废弃物食用油脂作为食用油脂进行销售以及餐饮服务活动中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制作食品等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厨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废弃物产生、处理单位的违法排污行为。

农业部门负责对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肥料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查处使用餐厨废弃物直接饲养禽畜的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加强餐厨废弃物收运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利用机动车、非机动车运输餐厨废弃物以及非法加工油脂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发展改革、财政、价格、卫生计生、工商、质监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

第五条  餐厨废弃物管理遵行谁产生、谁负责,属地管理、专业收运、集中处置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六条  市本级财政将保障对餐厨废弃物治理工作的资金投入,鼓励开展对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的科学研究和工艺改良,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合理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

第七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餐饮行业管理,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的方法,督促餐饮企业落实餐厨废弃物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通用信息平台。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水产畜牧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日常管理活动中获取的下列相关信息共享:

(一)餐饮服务单位的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主体、许可期限等信息;

(二)餐厨废弃物产生的种类和数量;

(三)核发收运、处置服务许可证情况;

(四)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情况;

(五)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

(六)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餐厨废弃物管理共享信息加强监管,及时查处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  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市管理部门核发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许可。

第十条  市本级、江州区财政对餐厨废弃物的收运、处置给予补贴。补贴方式与标准,由市、江州区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江州区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适时启动餐厨废弃物处理收费制度。

 

第二章  产  生

第十一条  倡导餐饮服务企业按照餐饮业作业规范和行业技术标准进行餐厨废弃物分类投放,共同做好餐厨废弃物的资源化处理。

第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分类收集、密闭存放餐厨废弃物,不得混入其他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排放;

(二)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使用正常;

(三)与取得餐厨废弃物收运服务许可的单位签订收运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收运时间、地点、频率和处置场所等内容,并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四)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提供给未取得收运服务许可的单位和个人;

(五)每年度12月份向城市管理部门申报本单位下一年度餐厨废弃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方式等情况;新设立的应当自餐厨废弃物首次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向城市管理部门申报;

(六)单位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时,及时报告城市管理部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产生油水的,应当设置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油水分离装置,对油水实施油污分离,单独收集废弃食用油脂。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可以选择与取得餐厨废弃物收运服务许可的单位签订废弃食用油脂专项收运协议。

禽畜屠宰单位对其产生的加工废料或者残渣油脂应当单独收集,不得混入按照规定需要无害化处理的不可食用的产品;采用冷冻或者冷藏方式暂存的,暂存场所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第三章  收  运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采取通过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的收运单位。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收运活动。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在公开招标前,组织编制收运单位招标方案,明确收运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服务标准、运送场地等事项。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与中标的收运单位签订餐厨废弃物收运服务协议(以下称收运服务协议),并颁发餐厨废弃物收运服务许可证。

收运服务协议要明确收运单位的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服务规范、收运的餐厨废弃物去向、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七条  餐厨废弃物收运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道路运输营运证、车辆行驶证;

(二)具有全密闭、自动卸载装置;

(三)按照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标志、标号、反光标贴,车身颜色醒目且相对统一;

(四)安装装卸计量系统、行驶记录仪或者卫星定位装置,并能够正常使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餐厨废弃物收运人员应当规范作业,主动向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出示工作证件,并如实填写收运单据。

收运单位应当加强收运人员收运规范教育,定期开展培训,提高收运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收运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频次清运餐厨废弃物;

(二)遵守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收集后及时复位餐厨废弃物收集设施,清理作业场地,保持收集设施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三)分类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四)运输过程中不得抛洒滴漏;

(五)保持车容整洁,行驶记录仪、装卸计量系统准确可靠,严格执行周期检查,并接受城市管理部门在线实时监督;

(六)在收集当日内将餐厨废弃物送至处置场地;

(七)建立餐厨废弃物收运台帐,每月10日前将上月处理的餐厨废弃物的来源、数量、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报城市管理部门;

(八)编制本单位餐厨废弃物收运应急预案,并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条  从事废弃食用油脂专项收运服务单位需要对废弃食用油脂进行临时贮存的,其贮存场所的选址、污染防治设施及运行要遵守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并接受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第四章  处  置

第二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实行集中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餐厨废弃物。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部门采取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或者餐厨废弃物处置场的运营单位(以下统称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活动。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在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招标前要组织编制处置单位招标方案,明确处置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处置数量、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服务标准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与中标的处置单位签订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协议(以下称处置服务协议),并颁发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许可证。

处置服务协议要明确处置单位的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服务规范、餐厨废弃物经处置后的产品及其去向、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处置服务协议接收收运单位收运的餐厨废弃物,不得接收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运服务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运送的餐厨废弃物;

(二)按照处置服务协议及相关技术标准对餐厨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置,贮存和处置符合环境保护标准,通过规划、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和验收;

(三)实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

(四)保持场所电子监控设备和信息管理系统运行正常,并接受城市管理部门监督;

(五)生产的产品出厂前应当取得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并将销售流向记入台账;

(六)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帐,每月10日前将上月处理餐厨废弃物的来源、数量、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报城市管理部门;

(七)设备停产检修的,应当提前十五个工作日书面报告城市管理部门;

(八)编制本单位餐厨废弃物处置应急预案,并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在线监测和电子数据信息报送系统,实行联单管理,强化对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过程的监督,并定期将监测统计数据向社会公布。 

城市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互相通报有关行政管理信息。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台账检查、实地抽查、在线监测、现场核定、现场派驻等方式对辖区内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定期公布检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不得关闭或者停用监测设施。 

第二十九条  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要提前六个月书面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申请停业、歇业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防止环境污染的处置方案; 

(三)停业、歇业的客观事由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废弃物裸露堆放或者任意倾倒、抛洒、丢弃;

(二)将餐厨废弃物及其加工产品作为食品销售或者作为食品加工原料;

(三)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或者提炼作为食用油销售、使用;

(四)将餐厨废弃物用作饲料原料;

(五)使用废弃食用油脂、未经高温处理的废弃食物残余喂养畜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食品药品监管、环保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可以参照本办法对餐厨废弃物实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抄送:市委各部门,崇左军分区,武警驻崇左各部队,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

中区直驻崇左各单位。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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