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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中心城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11-10


曲靖中心城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曲靖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麒麟区、沾益县、马龙县、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成区和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应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等垃圾。

     第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餐厨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卫生、工商、农业、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场监管制度和体系,防止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进入餐饮消费和食品流通市场。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以及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餐厨废弃物管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置制度。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依法缴纳处置服务费。

     第七条  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合理用膳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

     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处置技术开发、利用。

     第八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的新技术、新方法,将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

     第九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应当实施分类收集和处置,并与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经营协议。

     第十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产生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产生数量、去向等情况。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建立收集运输台账,真实、完整记录收集运输的餐厨垃圾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处置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来源、数量、处置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单位、处置单位建立台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餐厨废弃物应当单独收集、存放,禁止与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固体生活垃圾相混合;

     (二)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不得裸露存放餐厨废弃物并保持收集容器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收集容器应当保持完好和密闭,并标明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字样;

     (三)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油水隔离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四)及时将餐厨废弃物交由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收运,做到日产日清;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每日至少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运一次餐厨垃圾;

     (二)配备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及有关转运设施,并保持其完好和整洁;

     (三)实行完全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

     (四)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及时运送至餐厨垃圾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五)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应急预案,并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备、设施运行良好,正常检修需要暂停处置设施运行的,应当提前30日报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二)餐厨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实行集中处置,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在处置过程中严格遵守环境保护和处置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制定餐厨废弃物处置应急预案,并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在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销售;

     (二)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等公共设施和河道等天然水体;

     (三)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直接饲养畜禽;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当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歇业,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除外。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等方式,加强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管理记录。

     食品药品监督、工商、环境保护、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等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城市管理部门之间应当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必要时可实施联动执法。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

     (一)餐厨废弃物产生的种类和数量;

     (二)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情况;

     (三)废弃食用油脂资源化利用情况;

     (四)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单位、处置单位违法情况;

     (五)餐厨废弃物管理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违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并为投诉人或举报人保密。

     受理投诉或举报后,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在受理投诉或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垃圾应急处置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和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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