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经理18936085105
技术支持
为加强我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推进餐厨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工作。现向社会公开征求《佛山市三水区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如果您对文件有意见和建议,请在2019年9月4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向我局反馈。
信函寄送地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园林路29号数字城管指挥中心,市政环卫科,邮编:528100。
电子邮箱:sscgsrhwk@ss.gov.cn。
传真:87911235
佛山市三水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年8月28日
佛山市三水区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垃圾的管理,维护城乡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佛山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含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及农贸市场运行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农贸市场有机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本条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 本区范围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区、镇(街道)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管理工作机制。
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本区餐厨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实施本办法。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餐厨垃圾转运及处理场地的选址意见, 并负责牵头落实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的日常管理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组织、督促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和餐饮企业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协议,并做好日常监督、宣传、资料备案和统筹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等工作。
第五条 建立健全食品市场监管体制,加大对餐厨垃圾处理行业的政策扶持力度,依法查处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行为。
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工、流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饮服务活动中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中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废弃食用油脂或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的食用油等违法行为,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卫生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配合做好对餐饮单位餐厨垃圾的收集的监督管理。
区农业部门负责对畜禽饲养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以及使用餐厨垃圾饲养生猪的违法行为。
区水务部门负责下水道排放餐厨垃圾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或以其它方式随意排放到市政管网和水体的违法行为。
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餐厨垃圾产生和处理服务单位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监督管理。
区卫生部门负责对食品进行安全风险监测,督促我区医疗机构做好餐厨垃圾分类管理并交由有资质许可的单位进行收运、处理。协助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区教育部门负责督促我区幼儿园、学校做好餐厨垃圾分类管理并交由有资质许可的单位进行收运、处理。
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督促下属企业单位做好餐厨垃圾管理并交由有资质许可的单位进行收运、处理。
区城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部门负责对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收集、排放、运输、处置及回收餐厨垃圾的违法行为。
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餐厨垃圾转运及处置场地的选址意见和规划管理工作,并做好相关用地保障。
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发改、经贸、财政、税务等部门负责研究出台扶助餐厨垃圾处理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依法给予税收减免等各种优惠,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有关收费项目进行核定,确定收费资金的性质。
依法成立的餐饮行业相关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和服务作用,规范行业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理行为,推广餐厨垃圾减量化方法,督促做好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第六条 餐厨垃圾管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理制度。
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只能由具有专业技术条件的企业承揽。鼓励有专业设备和技术的企业自行处理餐厨垃圾,但未经许可不得处置本企业以外产生的餐厨垃圾。
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的镇(街道)市容环境环卫主管部门申报餐厨垃圾的种类、预测数量和去向。
新的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至少在开业前30日向所在地的镇(街道)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餐厨垃圾的种类、预测数量和去向。
第七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及处理实行有偿服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按规定交纳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及处理费。具体交纳标准由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物价等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八条 餐饮企业应规范经营行为,增强食品安全诚信意识,有效落实诚信管理相关条例。餐饮企业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收集、处理餐厨废弃物(包括废弃食用油脂)的、违背诚信经营义务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或有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将纳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记录。
对纳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的,各监管部门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将采取增加监督检查频次、量化分级、等级降级、向社会曝光等措施予以重点监管。
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用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可通过适当方式予以鼓励。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政府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积极推广餐厨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并将餐厨垃圾的处理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
第九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活动的单位,应当到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到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前两款规定许可的,不得擅自从事餐饮垃圾收运、处置活动。
餐厨垃圾原则上应就地就近处置。跨区级以上行政区域转移、处置餐厨垃圾的,由移出(移入)单位向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接收(移出)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处置。
第十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与经审批许可的餐厨垃圾服务单位签订收运处置合同,并按规定的时间报所在地市容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应当建立联单台账制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产生数量、来源及去向等情况。联单由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区、镇(街道)两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建立台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餐厨垃圾产生者是餐厨垃圾投放的责任人。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餐厨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单独定点存放;
(二)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密封存放餐厨垃圾并保持收集容器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三)按照环保要求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四)及时将餐厨垃圾交由取得许可的收运处置单位处理,日产日清;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实行完全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
(二)必须每日定时收运,必须使用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及相关转运设施,并保持其完好和整洁;
(三)制定可行的餐厨垃圾运输应急预案,并报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备案;
(四)必须按区餐厨垃圾管理的要求使用专用运输车辆及相关转运设施;
(五)必须将餐厨垃圾交由已取得餐厨垃圾处理许可的单位进行处理;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工艺要求配备处理设备、设施及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保证设备、设施运行良好,正常检修需要暂停处理设施运行的,应当提前15天报告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垃圾,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处理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对进行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要求,所执行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否则不得出厂销售;
(五)禁止接收、处理未经过审批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运送的餐厨垃圾;
(六)制定可行的餐厨垃圾处理应急预案,并报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七)在餐厨垃圾处理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装置;
(八)法律、法规及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在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过程中,禁止有以下相关行为:
(一)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销售;
(二)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直接饲养禽畜;
(三)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或以其它方式随意排放;
(四)法律、法规及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每年度向所在地的镇(街道)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本单位餐厨垃圾的产生量。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所在地的镇(街道)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歇业,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 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的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在接到投诉或举报后,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并为投诉人或举报人保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经核准从事城市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区城管部门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二)随意倾倒、抛洒、堆放餐厨垃圾的,由区城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餐饮垃圾产生单位未将餐饮垃圾交给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运处理的,由区城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使用泔水饲喂生猪的,由农业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或以其它方式随意排放到市政管网和水体的,由水务部门根据排水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六)违反本办法,涉及环境保护、食品安全、水资源和湖泊保护、农林渔业、排水管理及其他方面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或违法作出行政审批事项的。
(二)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不依法查处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三水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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