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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12-14


善政发〔2015〕33号

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善县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善县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善县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7日

  
 

嘉善县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生活垃圾“户集、村收(社区)、镇(街道)运、县处理”的无害化集中处理机制,加快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一体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2〕6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建筑垃圾。
  第三条  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管理工作。
  县农办、财政、环保、国土、卫生、市场监督、农经、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管理工作,根据本地区城乡建设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具体目标,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五条  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实现垃圾减量化。倡导政府采购服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运作。
  第六条  全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列入对各镇(街道)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七条  生活垃圾应当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不得任意处置生活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危险废物、餐厨垃圾等其他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第八条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县中心城区(东至善江公路、西至城西大道、南至白水塘路、北至沪昆铁路)内建成区城市道路、桥梁、公共广场、公共厕所等公共区域,由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县环卫处)负责;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成区内道路、桥梁、公共广场、公共厕所等公共区域,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无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含开放式小区、城镇新社区等)、行政村(含已经撤村建居的原行政村)管辖的区域,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负责;
  (四)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商业区、住宅小区(含城镇新社区),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五)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高铁站、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车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七)穿城铁路、城市隧道、城市高架道路,由管理单位负责;
  (八)河道、湖泊等水域,由相关管理单位负责;
  (九)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或管理单位负责;
  (十)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活动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十一)工矿企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十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其他责任不清的区域,由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区及责任人。
  第九条  责任区责任人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制度和保洁制度,配备专门的保洁员,做到日扫日清。责任区内公路及道路主干道卫生整治,两侧及路面无杂草、无垃圾、无堆积物。房前屋后、公共区域卫生状况良好,整洁干净。责任区责任人应当做好下列日常工作:
  (一)建立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日常管理制度;
  (二)做好责任区内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知识的宣传;
  (三)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按照相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四)将生活垃圾投放至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中转站;
  (五)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签订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
  (六)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区内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总量、无害化处理量、运输者、去向等情况。
  第十条  健全“户集、村(社区)收、镇(街道)运、县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管理体系,具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户集:责任区内单位或个人将生活垃圾袋装化,投放至垃圾收集容器。
  (二)村(社区)收:责任区责任人自行或委托专业服务单位将生活垃圾容器内的垃圾集中收运至指定地点(垃圾中转房),或直接收运至镇(街道)垃圾中转站。
  (三)镇(街道)运:责任区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所辖区域内中转站(指定地点)的垃圾运输到县级垃圾焚烧厂或卫生填埋场等处置终端。县中心城区内的垃圾由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县环卫处)负责运输。
  (四)县处理: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县环卫处)负责将各镇(街道)中转站运送至县级垃圾焚烧厂或卫生填埋场的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一条  积极推行生活垃圾减量化,鼓励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一)餐厨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过期药品等)、可回收物、不可回收垃圾分别投入蓝色、红色、绿色、橘黄色的收集容器;
  (二)废旧家具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单独堆放在责任人指定的地点;

第三章  卫生设施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应当采取袋装化,每户应配有密闭、
  无渗漏、美观实用的垃圾容器。生活垃圾应当采取密闭化运输,不得抛洒滴漏。
  第十三条  各村(社区)按需设置生活垃圾中转房,中转房应配置污水收集、除臭灭蝇设施。
  第十四条  各镇(街道)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设置压缩式垃圾中转站。
  第十五条  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组织实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终端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各镇(街道)应当妥善对现有简易填埋场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新增简易填埋场所。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十七条  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费用按以下渠道分担:
  (一)村级资金保障:各村(社区)垃圾箱(桶)、收集点、保洁车等设施设备投入费用,从村(社区)到镇(街道)的垃圾清运费用,由村(社区)承担;有困难的村(社区),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政策由镇(街道)自行制定。村(社区)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向村民收取一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用。
  (二)镇级资金保障:各镇(街道)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机械、压缩式运输车等设施设备投入费用,从镇(街道)到县级卫生填埋场或垃圾焚烧厂的垃圾清运费用和垃圾中转站的日常运行费用,由镇(街道)级财政承担。
  (三)县级资金保障:县级卫生填埋场和垃圾焚烧厂等终端处置产生的费用,以及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由县环卫处组织实施)责任区内的设施设备投入、垃圾收集清运费用,由县级财政承担。
  第十八条 各责任区内的生活垃圾由责任人负责收集、运输至垃圾中转站,相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根据人口产生垃圾量、县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处置量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各镇(街道)年度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预算指标。超出预算指标的无害化处置量,由各镇(街道)自行承担。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进行管理,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责任区生活垃圾无害化管理台账;
  (二)检查责任区内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生活垃圾中站设备;
  (三)要求责任区责任人就生活垃圾投放、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等问题作出说明;
  (四)要求责任区责任人提供生活垃圾总量、无害化处理量、运输者、去向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 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终端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终端设施运行单位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置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保证处理设施的排放达到有关标准;
  (三)设置化验室或者委托专业化验机构,对生活垃圾、渗沥液等处理过程中常规参数进行检测,并建立检测档案;
  (四)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台账,并按照要求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数据、报表以及相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2006年3月27日嘉善县人民政府颁布的《嘉善县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管理办法》(善政发〔2006〕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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