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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吉县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27

西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吉县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政规发〔2019〕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


《西吉县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落实。


西吉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吉县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循环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固原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县范围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四条 餐厨垃圾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置。

第五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对本辖区餐厨垃圾的处理进行监管。

环保部门按照属地化原则对食品生产单位(企业)污染防治措施进行监督管理,对餐厨垃圾处置活动中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做好餐厨废弃物处置项目立项审批等工作,推动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

财政部门负责在预算中安排年度处置费补贴。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场所的监督检查,对使用餐厨垃圾饲喂畜禽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用油市场的监督管理,防止废弃食用油脂流入食用油市场;对使用餐厨垃圾加工各种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交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餐厨垃圾的治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综合利用的原则,县人民政府应逐年增加对餐厨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鼓励、支持、引导开展餐厨垃圾的处理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

第七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应当建立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违法活动的举报。

第二章 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八条 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实行特许经营。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九条 申请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具备分类收集功能的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

(三)有四辆以上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的餐厨垃圾运输专用车辆;

(四)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日处理能力不少于二十吨;

(四)具有五名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食品安全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并建立餐厨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等相关制度;

(六)有污染控制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应当通过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作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企业发放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特许经营许可证。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应当与中标企业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经营范围、服务标准、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变更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获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每季度将签订的餐厨垃圾收运协议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备案。

第十二条县域范围内的食品加工企业、餐饮企业、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与有资质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企业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协议。

第十三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餐厨垃圾处置台帐,载明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及流向;

(二)设置有明显标志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完好、密闭、整洁;

(三)安装隔油、隔渣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四)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应当分开收集,食物残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分别单独收集。

第十四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产生的餐厨垃圾交由有特许经营许可的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收运,并签订收运协议,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自行处置餐厨垃圾;

(二)将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沿街巷摆放;

(三)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沟渠和公共厕所,或者以其他方式随意倾倒;

(四)将餐厨垃圾交由未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特许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收运;

(五)将废弃食用油脂或其加工产品用于餐饮、食品加工或者作为食用油脂销售。

第十五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台帐,载明所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及流向;

(二)运输工具外观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实行完全密闭化运输,防止滴漏、洒落;

(三)每年的11月30日前,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申报下一年度的收运线路图及收运时刻表,并按照批准的线路以及同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约定的时间收运,做到日产日清。

第十六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在收集、运输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转运期间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

(二)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餐厨垃圾;

(三)将餐厨垃圾交由未取得餐厨垃圾处置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处置。

第十七条 餐厨垃圾处置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餐厨垃圾接收、处置和产品台帐,载明所接收、处置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及其加工产品的种类、数量、流向等;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垃圾;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垃圾;

(四)在处理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八条 餐厨垃圾处置服务企业在处置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垃圾填埋或者以其他不符合特许经营许可目的的方式方法进行处理;

(二)将餐厨垃圾转交其他单位和个人处置;

(三)利用餐厨垃圾生产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

(四)将利用餐厨垃圾生产的产品销售给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九条 禁止使用餐厨垃圾饲喂畜禽。

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应当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阻类、数量、流向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实行联单制度。

第二十三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特许经营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特许经营一年内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退出特许经营的,应当提前一年提出申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应当自收到申请的三个月内作出答复。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同意退出特许经营前,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特许经营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收集、运输、处置工具,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获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未将签订的餐厨垃圾收运协议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备案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和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餐厨垃圾饲喂畜禽的,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和餐厨垃圾处置服务企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干扰、阻碍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及其执法人员正常履行监管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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