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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8〕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改善环境卫生,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和《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镇的建成区范围内餐厨垃圾的投放、收运、处置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以外区域的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可以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具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范围。
第五条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的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和管理系统,负责相关资质的许可审批及业务指导,推动部门协调、联动执法机制的完善,组织制定餐厨垃圾管理的地方性管理办法。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未按规定擅自进行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的违法行为。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依法审核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同时征求同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的意见;应当加强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餐厨垃圾处置专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处置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餐饮服务场所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包括针对餐厨垃圾的环境污染防治相关措施。
市场监管部门在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告知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单独投放、交由餐厨垃圾收运专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收运企业)统一收运,并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中对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市餐厨垃圾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七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应当包括餐厨垃圾治理的相关内容,并统筹安排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组织建设餐厨垃圾运行体系和处置设施。
第八条 餐饮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将餐厨垃圾源头减量、无害化管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求纳入行业自律规范和行业管理内容。
第九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专业服务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特许经营等方式确定收运企业和处置企业,并与其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经营服务协议。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将收运企业和处置企业的名称、地址、服务范围、规模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餐厨垃圾收运企业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餐厨垃圾交付确认制度,及时完整记录收运台账,每月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报送一次。
餐厨垃圾处置企业与餐厨垃圾收运企业应当严格执行餐厨垃圾交付确认制度,及时接收餐厨垃圾,对餐厨垃圾的种类和数量予以相互确认。
第十一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的要求分类投放餐厨垃圾,将其交给垃圾收运企业。
具有场地条件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也可购置符合要求的设备,自行就地处置餐厨垃圾,排放标准需符合环保要求,残渣处置必须明确去处或处置方法。自行处置的企业须到当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备案。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餐厨垃圾投放到固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完好及周边环境的整洁;
(二)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避免废弃食用油脂和油水混合物直接排放;
(三)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约定的时间内及时收运餐厨垃圾;
(二)在收运餐厨垃圾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将餐厨垃圾清运至处置企业处置;
(三)密闭化运输餐厨垃圾,并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四)建立餐厨垃圾收运台账制度。
第十三条 处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运行良好,环境整洁;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垃圾;
(三)按照国家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垃圾,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所生产的产品,应当用于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造成二次污染;
(五)按照要求监测环境,对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的性能、 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监测、评价效果;
(六)对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
(七)建立餐厨垃圾处置台账制度。
第十四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向收运、处置企业移交餐厨垃圾,收运企业应即时记录所移交餐厨垃圾的数量和种类,双方应即时签字确认。
收运、处置企业应当建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台账,准确、完整记录下列情况:收运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及来源;收运车辆行驶记录;处理后所形成产品的种类、数量和流向;处理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等。
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企业应当每月初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报送上月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台账。
第十五条 在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处置企业应当安装、使用在线视频监控设备且不得擅自拆除、改装、闲置或者损毁,餐厨垃圾收运企业的收运车辆应当安装车辆行驶及装卸记录仪。视频监控、车辆行驶信息应当接入智慧城管的信息平台。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对餐厨垃圾收运企业、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向处置企业派驻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六条 在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
(二)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存放、收运;
(三)将餐厨垃圾随意倾倒、堆放或直接排放到公共排水设施、河道、公厕、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等;
(四)收运途中滴漏、撒落餐厨垃圾;
(五)餐厨垃圾直接饲喂畜禽;
(六)将餐厨垃圾或者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或食品销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七条 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置实行有偿服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有偿服务费。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费用纳入生活垃圾处理费列支,不足部分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由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办法另行确定。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投诉举报,市容环卫、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投诉举报,依照法定职责调查处理和反馈情况。
市容环卫、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受理方式,及时受理、处理、反馈投诉、举报事项,并为投诉或者举报人保密。
第十九条 收运企业和处置企业不得擅自停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
收运企业和处置企业因设施检修、调整等事由需要暂停收运、处置的,应当提前15日报告所在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并提交收运、处置应急处理方案;因突发事由暂停收运、处置的,应当即时报告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收运企业和处置企业终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应当按照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协议的约定办理。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在批准收运、处置企业停业、歇业或停产检修前,应当落实保障及时收运、处理餐厨垃圾的措施。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餐厨垃圾处置过程中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实施联动执法。
各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 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一条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各环节进行有效监控;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平台,汇集收运企业、处置企业信息以及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根据《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相关条例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市容和环境卫生、城镇排水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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