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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实验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促进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验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生活垃圾分类,是指按照生活垃圾的组成、利用价值以及环境影响等,根据不同处理方式的要求,实施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置的行为。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遵循政府推动、强制分类、系统推进、全民参与的原则。倡导全社会践行低碳绿色生活方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
第五条实验区交建局负责全区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片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运及相关监督工作的具体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
实验区经发局、财金局、旅游文体局、资源生态局、社会事业局、执法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按照垃圾分类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主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培养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第二章分类标准与分类投放
第七条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分类:
(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织物、废弃家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
(二)易腐垃圾:指餐饮垃圾、厨余垃圾等易腐性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废弃的食材、剩菜剩饭、蔬菜瓜果、肉类、水产品等。
(三)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电池、灯管,废药品、温度计、血压计,废油漆、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第八条统一规范全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标识颜色,可回收物为蓝色、易腐垃圾为绿色、有害垃圾为红色、其他垃圾为橘黄色,根据不同的场所和产生垃圾特性,设置不同收集容器种类。
居住区设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垃圾收集容器;办公场所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类收集容器;餐饮场所设易腐垃圾、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公共区域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农村设易腐垃圾(湿垃圾)、其他垃圾(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容器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给经区经发部门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
(二)居民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滤出水分后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
(三)从事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将其产生的餐饮垃圾交由具备定法定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
(四)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资质的有害垃圾处理企业;
(五)其他垃圾投放至其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可回收物中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废弃家具、电器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上门收运。
第十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二)住宅小区,由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
(三)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公共水域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四)客运站、港口、码头、船舶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村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物业服务合同对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片区管理局确定并向责任区域公示。
第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类管理制度;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引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实施生活垃圾分类;
(三)按照分类方法、分类标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
(四)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向区综合执法部门及当地片区管理局报告。
(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发现收集、运输单位违反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应当向区综合执法部门报告。
各片区管理局应当对所辖区域内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应当率先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建立健全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明确内部管理岗位和职责。
第三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十三条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对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对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定时收集、运输。
第十四条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车辆以及人员,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完好,有明显的标识;
(二)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置场所,不得混装混运,不得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
圾;
(三)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
(四)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五)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定期向区环卫管理部门备案;
(六)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应急方案,报区环卫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权拒绝接收,并向区综合执法部门及所在地片区管理局报告。
第十六条生活垃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置:
(一)可回收物交由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利用;
(二)易腐垃圾交由区餐厨垃圾处理厂处置;
(三)有害垃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
(四)其他垃圾活由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进行焚烧处理。
第十七条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接收生活垃圾;
(二)严格按照各项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处置生活垃圾,及时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
(三)建立处理台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量,并定期向区环卫管理部门报送数据;
(四)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检测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检测等信息,并及时报送区资源生态部门;
(五)制定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并报区环卫管理部门备案;
(六)国家和福建省有关生活垃圾处置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处置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收集、运输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权拒绝接收,并向区综合执法部门及所在地片区管理局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促进保障
第十九条区交建部门应当建立键全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监督管理和综合考评制度。区环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目标和任务要求,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现场派驻监督员。
各片区管理局、社区、村委会应当开展日常巡查,引导、督促单位和个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二十条区效能部门应当将各片区、各部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实施纳入工作绩效考评体系。
区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村镇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的实施纳入评选标准。
第二十一条区环卫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统一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与经发、环保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二条区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畅通举报和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和依法查处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三条各片区管理局、区环卫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企业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并安排分类督导员,指导居民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正确投放。
第二十四条区宣传部门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向公众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增强公众的垃圾分类意识。区教育部门应当编印生活垃圾分类知识读本或教材,督促各学校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全区各媒体、户外广告企业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公益宣传。
第二十五条区经发部门应当构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推进可回收物处置项目建设,制定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在公共机构、社区、企业等场所设置专门的分类回收设施。区资源生态部门应当完善有害垃圾收运处置体系。
第二十六条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区环卫管理部门要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并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各片区、各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引导个人正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按照《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由区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按照《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对将易腐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其他类型生活垃圾的,由区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将易腐垃圾交由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收集运输处理的,由区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暂扣营业执照或者经菅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按照《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对未将大件废弃家具投放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交由收集、运输单位处理的,由区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按照《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工作责任的,由区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按照《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在运输生活垃圾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的收运企业,由区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按照《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未按照各项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处置生活垃圾或者处废水、废氧、废渣的处置企业,由区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按照国家和福建省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处置。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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