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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4-18


善政办发〔2018〕98号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嘉善县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嘉善县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善县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浙建发〔2013〕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  餐厨垃圾处理应当遵循“单独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原则,做到应收尽收。

第四条  县住建局负责全县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住建局应当通过招标、特许经营等方式确定餐厨垃圾收运企业(以下简称收运企业)、餐厨垃圾处置企业(以下简称处置企业),并与其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协议。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有关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积极推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可以通过购买服务、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推进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

第六条  全县餐厨垃圾处理工作列入县人民政府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二章  餐厨垃圾投放管理


第七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不得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

禁止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县住建局依法许可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处理。

第八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油水分离装置和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将餐厨垃圾进行固液分离和油水分离处理后单独投放;产生的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应当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并依法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第九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与收运企业约定时间和频次,将餐厨垃圾交由收运企业统一收运。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利用餐厨垃圾处理设备等方式自行就地处置的,应当及时将处置方案报送县住建局备案,并确保设备、工艺及处置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县住建局及时向县市场监管局通报就地处置方案备案信息。

 

第三章  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管理

第十条  收运企业应当按照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约定的时间和频次收集餐厨垃圾,按规定运输至处置场所,交由处置企业进行处置。

餐厨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并在收运餐厨垃圾的车辆及容器外部标示收运企业名称和标识。

第十一条  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实行交付确认制度。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企业、处置企业在餐厨垃圾交付收运、处置时对其种类、数量予以相互确认,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台账。

收运企业、处置企业应当按照县住建局的要求如实报送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资料。

第十二条  处置企业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设施、工艺、材料及运行,应当符合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采用微生物菌剂处置工艺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处置企业在处置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相关排放标准,依法监测并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第十三条  在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垃圾交由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

(二)随意倾倒、抛撒餐厨垃圾;

(三)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

(四)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

(五)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和其他食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收运企业、处置企业因设施检修、调整等事由需要暂停收运、处置的,应当提前15日报告县住建局,并提交收运、处置应急处理方案;因突发事由暂停收运、处置的,应当即时报告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收运企业、处置企业终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应当按照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协议的约定办理;县住建局应当及时落实承接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的企业。

 

第四章  资金保障及政策优惠

第十五条  按照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协议,向收运企业、处置企业支付相关费用。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内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费用由镇(街道)财政承担,县财政依据考核结果,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补贴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安排相关资金等措施,支持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和体系建设以及先进工艺、技术、设施的开发应用,促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处置企业利用餐厨垃圾生产沼气、电能、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饲料等产品的行为,落实税收优惠、产品价格补贴,推动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的销售和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县住建局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平台,汇集收运企业、处置企业以及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县市场监管局在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告知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单独投放、交由收运企业统一收运,并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中对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向县住建局通报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信息;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县环保局依法查处餐厨垃圾处置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餐饮服务场所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包括针对餐厨垃圾的环境污染防治相关措施。

第二十一条  县发改局应当依法审核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同时征求县住建局的意见;应当加强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二条  县住建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对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投放、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环保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投诉举报,依照法定职责调查处理和反馈情况。

第二十四条  餐饮服务、环境卫生等行业协会应当将餐厨垃圾依法投放、收运、处置的要求纳入行业自律规范和行业管理内容。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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