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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置及管理规定(试行)》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0-04-30


为认真贯彻落实《深圳市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方案》,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全面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置及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一》)和《深圳市公共场所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置及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二》)。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规范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容器设置,适应“大分流、细分类”推进策略的客观需要

  自2015年《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实施以来,经过几年探索,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形成了“大分流、细分类”模式,初步建立完善了玻金塑纸、大件垃圾、年花年桔、废旧织物、有害垃圾、绿化垃圾、果蔬垃圾等分流分类体系,《办法》规定的生活垃圾“三分法”的分类标准已不符合当前分类工作推进的需要,而当前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普遍设置有未进行细分类的“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为此,为适应当前“大分流、细分类”推进策略,有必要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的分类容器进行统一规范,为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提供设施保障。

  (二)培育市民垃圾分类观念,提升市容环境和城市文明的需要

  生活垃圾分类涉及千家万户和各行各业,没有全民的参与,难以取得成功。为给市民在家庭生活中进行垃圾分类提供有效指导,2017年6月3日我市发布了全国首份操作性强的《家庭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引》,精准传播深圳垃圾强制分类信息、分类投放方式和方法,营造全民参与垃圾分类的氛围,并于2017年在全市3478个物业小区(城中村)配置了专门分类收集容器,保障市民“分有所投”。在完善物业小区(城中村)分类设施的基础上,从全市“一盘棋”及保障居民参与分类的持续性角度考虑,有必要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的分类容器进行统一规范,持续培育市民垃圾分类观念,提升市容环境和城市文明。

  二、主要内容

  《规定一》与《规定二》基本架构相同,都分为四部分,分别是设置要求、管理要求、收运要求和附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建立非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置标准。根据不同区域生活垃圾产生类别和特点,将非住宅区(城中村)划分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两类区域,制定相应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置标准。对每一类区域,分别就投放点设置、分类容器配置、分类标志要求作了详细规定,同时对原设置的“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及未进行细分类的“可回收物”收集容器这两分类桶保留与否作了规定。此外,在附件部分,详细列出了各场所分类收集容器、机关企事业单位分类指引牌、分类标志等图例,为分类设施规范设置提供清晰指引。

  (二)有序撤减当前市政道路的垃圾桶。对市政道路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进行规范,规定在市政道路,选择每个地铁站人流量最大的1个进(出)站口设置1个分类投放点,每个公交站台设置1个其他垃圾投放点。人流密集路段和没有地铁站、公交站台的路段可根据实际酌情增加设置。在此基础上,有序撤减当前市政道路其他区域的垃圾桶,按照“先换后撤”的原则,逐条路段规范设置新标准容器、有序撤减旧收集容器。

  (三)建立非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管理维护制度。一是确定管理责任人。根据《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简称管理责任人)负责各区域分类设施建设、收集容器配置和日常监督管理。二是明确具体管理维护要求。管理责任人应每天对收集容器进行保洁维护,部件缺失、破损须及时更新或维修,确保容器外观与功能完好、摆放整齐、干净卫生,分类投放点无散落垃圾、污水。

  (四)规定了后续分类收运的具体要求。收运要求章节对分类收运单位的确定、分类收运的要求作了规定。规定除其他垃圾按照现有方式进行收运处理外,各区城管部门负责招标委托专门的企业分别回收处理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产生的各类垃圾,确保各类垃圾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专业收运企业应提供有害垃圾以及玻璃、金属、塑料、纸类等可回收物免费预约回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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