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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白山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0-05-23


一、制定该条例的必要性

随着人们生活条件不断改善,餐厨垃圾问题也日益突出。餐厨垃圾在存放、收运及处置过程中,由于其含水率和有机物含量较高,极易在较短时间内腐烂发臭和滋生蚊蝇等,严重污染环境。同时,餐厨垃圾还会为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滋生出“地沟油”“垃圾猪”等一系列危害食品的安全问题。为此,国家有关部委采用“试点先行”的政策,于2011年7月,批复了包括白山市在内的33个城市为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为了贯彻落实好国家有关政策,有效解决餐厨垃圾处置问题,白山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1月与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白山市餐厨垃圾处理项目和收运体系合作框架协议》,服务范围为白山市区,即:浑江区、江源区中心区内,拟运用先进的前段预处理+资源化方式对餐厨垃圾进行再利用,实现餐厨垃圾的无害化、资源化处理。

为了推动该项目尽快建成并投入运行,引领和带动其他县(市)餐厨垃圾处置项目尽快落实,经市委研究决定,将《白山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列为今年立法项目,并尽快颁布实施,依法促进我市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二、《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形成过程

该条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起草,经市政府2019年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提出了法规案。经常委会主任办公会同意,于2019年6月28日提交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在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调研论证阶段,常委会法工委遵照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关于立法工作要“妥善安排、提前介入”的指示,协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开展调研工作。并且针对餐厨垃圾源头治理、收运、处置和监督管理等问题,还专门到浙江湖州、江苏苏州等地进行了学习考察。

一审结束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成立立法推进组,对条例草案设定的原则、方法、措施、行政处罚等制度以及合法性进行了详细论证,并对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委员、相关部门和以其他方式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梳理,在原条例草案的基础上,作了适当细化和调整,形成了本《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三、《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结构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共五章二十六条。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生、收运与处置,第三章监督与保障,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

(二)立法依据

该条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参照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垃圾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规定,并借鉴了苏州市、吉林市、石嘴山市餐厨垃圾管理立法经验。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是对适用范围作了原则性设定。由于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座落于浑江区和江源区交界地带,而浑江区、江源区所辖乡镇、街道分布较广,不集中,偏远乡镇收运相对比较困难。因此,我们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条作出了:“浑江区、江源区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运、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实施餐厨垃圾管理的具体区域由浑江区、江源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原则性规定。

二是对本条例应当遵循的原则作了设定。如《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餐厨垃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城乡统筹、循序渐进的原则,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处置。”

三是对取得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资格的方式作了规定。如《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餐厨垃圾的收运与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同时又对特许经营的取得方式作出了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定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核发特许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

四是对餐厨垃圾监管途径作了规定。如《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建立餐厨垃圾信息管理平台,向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派驻人员,通过信息平台进行实时监督管理。对安装、使用的在线视频、车辆管理及装卸记录仪等监控设备,不得擅自拆除、改装、闲置或者损毁。”

五是作出了餐厨垃圾收运与处置实行计量管理的规定。如《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规定:“餐厨垃圾的收运与处置,应当实行计量管理。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来源、数量、去向、处理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并于每月底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情况统计报表。”为了备查需要,同时作出了“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台账至少保存5年。”的规定。

六是对于收运和处置单位擅自停业歇业行为作出了按日罚款的规定。如《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责令改正,每停业或者歇业一日处以一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行业比较特殊,一旦擅自停业或者歇业,将造成餐厨垃圾无人收运和处置的尴尬局面,给餐饮业带来很大麻烦,不利于环境卫生。为了防止发生此类问题,我们作出了这样特别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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