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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7-07

《咸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办法》出台背景

2010年,我市正式开征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要求,每年所有收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国库,纳入本级城市基础设施维护预算,用于城区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据收费统计,2016- 2018年共计实现收入6247.5454万元。其中,2016年实现收入1573. 2002万元,2017年实现收入1715. 5626万元,2018 年实现收入2958. 7826万元。


为了依法依规收缴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市政府先后于2009年12月31日发布了第5号政府令,于2015年6月8日发布了第38号政府令。现今第38号政府令因有效期届满而失效。为了依法依规做好2020- 2024年五年内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需要对《办法》进行修订,并采用合适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以延续其法律效力.

二、《办法》修改内容

(一)《办法》第七条,“市物价部门”修改为“市发改部门”。
(二)《办法》第九条,第一项“地税部门代收”修改为“税务部门代收”;第二项“规划部门代收”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代收”;第五项“地税部门代收”修改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上门征收”。
(三)《办法》第十三条,“市物价”修改为“市发改”。
(四)《办法》第十四条,“市物价局”修改为“市发改委”。
 (五)《办法》第十五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有什么变化?

考虑到减轻群众、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负担,尽管五年来,城区道路清扫范围不断扩大,垃圾清运费用不断增加,但这次对《办法》修订,仍然维持五年前制定的原收费标准不变。


附:《咸宁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附件

咸宁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居民、机关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城市居民、外来暂住人口生活垃圾处置费每户每月3元;

(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在册人数计算,生活垃圾处置费由单位按每人每月4元缴纳;

(三)大、中专院校、高级中学、幼儿园生活垃圾处置费按在校学生每人每期3元计算缴纳;

(四)垃圾收集、运输、中转费用按垃圾量征收,受托清运每吨65元。

二、经营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商场、超市、美容美发、歌舞厅、桑拿、浴池、足疗、保健、网吧、影剧院以及其他各经营户按以下标准征收: 10 ㎡以下1元/天,10-20㎡ 2元/天,21-40㎡3元/天,41-100㎡5元/天,101-500 ㎡6元/天,501-1000㎡15元/天,1001-2000 ㎡25元/天,2001-4000 ㎡ 40元/天,4001-6000㎡ 65元/天,6001 ㎡;以上85元/天;

(二)餐饮、酒店、快餐、早点、大排挡、夜市、茶楼、药店等按以下标准征收: 10㎡以下1元/天,10-20㎡2元/天, 21-40㎡ 3元/天,41- 100㎡5元/天,101-500 ㎡10元/天,501-1000㎡25元/天,1001- 2000㎡40元/天,2001- 4000㎡ 60元/天,4001- 6000 ㎡80元/天,6001 ㎡以上100元/天;

(三)宾馆、旅社、医院按床位征收,每床每天0.5元:

(四)临时经营场所(展销,经营性演出、募捐等)每平方米每天1元。

三、交通运输车辆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客车(城区始发站车辆)每座每月2元;

(二)货车每吨每月5元;

(三)出租车、城市公交、公务车每车每月20元;

(四)营运板车、人力三轮车每车每月5元;

(五)营运电动、机动、三轮车每车每月10元。

四、建筑垃圾处置费征收标准

建筑垃圾处置费(新建、改建、扩建、拆迁、装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元一次缴纳。

五、其他

(一)车辆冲洗点每月每平方米5元;

(二)受托清扫保洁每月每平方米1元;

(三)化粪池清掏每立方米150元;

(四)受托清运垃圾每吨65元。


来       源 : 咸宁市发改委  解读单位: 咸宁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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