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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8-14

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宿迁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城管(环卫园林)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经济发展局、城管(综合执法)局,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宿迁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宿迁市城市管理局


2018年7月20日


 


宿迁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江苏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36号)精神,按照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城市治理与服务“345”行动要求,加快推动生活垃圾分类,促进资源回收利用,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切实提升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高质量发展理念,遵循“先分流减量,再分类利用,后焚烧填埋”的技术路线,逐步完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体系,着力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市县联动、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建立完善的运行管理体系,努力实现城乡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不断改善全市人居环境质量。


(二)基本原则。


1. 政府推动,全民参与。落实政府主体责任,构建垃圾分类组织体系,组织居民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引导市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养成自觉分类的习惯,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2. 因地制宜,统筹推进。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习惯、垃圾成分等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实施计划,合理确定实施路径,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


3. 完善机制,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综合运用宣传发动、激励引导、考核奖惩等措施,积极探索政府组织、市场运行的推进机制,健全分类标准制度体系。


4. 源头减量、系统治理。加强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等环节的衔接,形成统一完整、能力适应、协同高效的全过程运行系统。


5. 创新发展,提质增效。大力推进技术创新,利用信息化等多种手段提高垃圾分类效率及覆盖范围,促进资源循环利用。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依据国家和省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易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中心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覆盖率达到70%以上,各县城市建成区达到60%以上;全市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全面实现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二、推进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一)实施范围。中心城市及各县城区范围内的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负责对其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强制分类。公共机构,包括: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各类公共场所管理单位。


(二)强制分类要求。各县区、市级相关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分类办法,细化垃圾分类类别、品种、投放、收运、处置等方面要求。其中,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必须作为强制分类的类别,同时参照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再选择确定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园林绿化等有机易腐垃圾的强制分类类别。未纳入强制分类的垃圾按原渠道进行处理。


1. 有害垃圾。


(1)主要品种。包括:废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镉镍电池),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管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2)投放暂存。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则,适量设置有害垃圾投放容器和临时储存场所,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对列入《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环保部令第39号,以下简称《名录》)的品种,应按要求设置临时贮存场所。公共机构在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工业性质有害垃圾,禁止混入生活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3)收运处置。各地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有害垃圾的收集和集中(铅蓄电池收集需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并将列入《名录》的家庭源危险废物送至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处置。环保部门负责对列入《名录》的家庭源危险废物收集和集中后的处置过程进行环境监管。危险废物运输、处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或周期性产生大量有害垃圾的公共机构,需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有害垃圾收运企业进行收运和处置。


2. 可回收物。


(1)主要品种。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2)投放暂存。根据区域生活垃圾产生特点、投放习惯,设置可回收物投放容器或临时存储空间,并规范设置提示标识、宣传内容。鼓励采用定时定点现场交投回收方式,设置现场交投、临时存放区域。有条件的区域可进行二次细分类。


(3)收运处置。积极推行可回收物回收体系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两网融合”,由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其他收运服务单位对可回收物回收后,进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3. 餐厨废弃物。


(1)主要品种。包括:公共机构食堂在集体供餐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2)投放暂存。餐厨废弃物需按规定建立台账制度,记录种类、数量、去向等。


(3)收运处置。餐厨废弃物应采用密闭式专用车辆运送至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处理。运输过程中应加强对泄漏、遗撒和臭气的控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置的监控。


4. 建筑垃圾。


(1)主要品种。包括:公共机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2)投放暂存。建筑垃圾应根据需要设置临时堆放点,临时堆放区域须实行封闭管理,并设有明显标志牌,严防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和危险废物混入。


(3)收运处置。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将建筑垃圾交由经核准的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收运处置,并采用密闭专用车辆将建筑垃圾运送至临时堆放点或资源化利用厂处置。


5. 园林绿化有机易腐垃圾。


(1)主要品种。包括:城市绿化养护和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等绿化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枝叶、树木等。


(2)投放暂存。养护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树木、枝叶等园林绿化垃圾单独分类和存放。


(3)收运处置。园林绿化垃圾采用就地处理,或通过专用车辆收运、采取适度集中的方式处理。运输过程中应加强对泄露、遗撒和臭气的控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园林绿化有机易腐垃圾运输、处理的监控。


三、引导居民自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指南,选择不同类型的住宅小区开展居民生活垃圾分类示范试点,逐步扩大小区生活垃圾分类的实施范围。


单独投放有害垃圾。实施居民生活垃圾中有害垃圾分类投放,有害的灯管、家用化学品、电池以及废弃药品等家庭源危险废物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收集和集中。


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居住社区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实施“三分类”,大件垃圾和装潢垃圾临时堆放场地单独设置。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定时定点分类收运等方式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引导居民将分类后的垃圾直接投入收运车辆,逐步减少固定垃圾桶。


动员居民积极参与。持续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组织微电影、公益广告等大赛,制造宣传“热点”,营造宣传声势,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引导树立垃圾分类、人人有责的环保理念,倡导居民从身边做起、从点滴做起。注重“小手拉大手”,强化垃圾分类国民教育和社会实践,着力增强全体学生的垃圾分类和资源环境意识。建设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教育基地,开展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等专业知识学习和技能培训。建立垃圾分类督导员及志愿者队伍,综合运用“绿色账户”、“积分兑换”、精神文明建设评比、荣誉奖励等方式,引导和激励广大居民对生活垃圾实施分类投放。


四、健全生活垃圾分类配套体系


(一)建立健全与垃圾分类相配套的投放收运体系。实施垃圾分类的区域要严格做到分类投放和分类运输,杜绝垃圾分类投放后重新混合收运。各地要按照确定的分类种类,统一配置标识易懂、规格适宜、设计美观的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设置垃圾分类引导指示牌。新改扩建的住宅工程,应按照相关标准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改造城区内的垃圾收集房、垃圾转运站等,适应和满足生活垃圾分类要求。各县区要加强垃圾运输车辆的规范化改造,配置符合密闭运输要求并有统一标识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车辆,统筹安排分类运输路线、时段和作业组织,提高运输效率和管理水平。


(二)建立健全与再生资源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强化产品制造企业与销售企业的产品及包装物回收再利用责任,通过“以旧换新”“押金退还”等方式,利用现有物流体系,探索开展废弃电子产品、包装物等再生资源品种逆向物流体系建设。优化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整合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范城市收旧行为,鼓励实施企业化运作,促进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两网融合”。建设城市大件垃圾等可回收物分拣中心。培育玻璃制品、塑料等低值可回收物利用市场,鼓励收集、分拣、转运、处理等环节融合发展,构建从垃圾分类到回收利用的完整产业链,提高处理企业的规模化、集约化水平。


(三)建立健全与垃圾分类相衔接的处理处置体系。加强有害垃圾贮存、二次分拣、集中运输和规范处置的指导和监管,强化有害垃圾运输单位和处理企业协调,规范建设有害垃圾暂存场所,提高有害垃圾规范化处理水平。按照“焚烧为主、卫生填埋为辅”的要求,加快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厂建设,尽快实现生活垃圾全量焚烧,优化技术工艺,加强运营监管,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建立完善全市餐厨废弃物收处体系,加强政府引导、统一收运、定点处置,建立餐厨废弃物产业化发展、市场化运作和资源化利用机制。强化食用油经营销售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地沟油”等行为。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实行装修垃圾源头分类,推进拆迁废料和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合理布局工程渣土调剂堆放场,坚持“先调剂、后堆放”“先沉淀、后消纳”,促进工程渣土和建筑泥浆减量化、规范化处置。加快园林绿化有机易腐垃圾终端处置设施建设,园林绿化垃圾产生量大的单位,应合理建设就地处置或适度集中的处理设施,实施粉碎处理后用作公园裸露土地覆盖物或肥料等。机关事业单位、各类学校等有机易腐垃圾产生量较大的单位,应自行建设相对集中的处理设施,避免分类后的易腐垃圾直接进入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厂或卫生填埋场。


(四)探索建立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统筹规划建设生活垃圾终端处理利用设施,妥善化解垃圾分类处理设施项目建设中出现的各类矛盾,积极探索建立集垃圾焚烧、餐厨废弃物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垃圾填埋、有害垃圾处置于一体的生活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倡导建立城市固废处置环保产业园,协同处理各类城市固废,推动基地内各类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促进垃圾分类处理、资源利用、废物处置无缝高效衔接,提高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缓解生态环境压力,降低“邻避”效应和社会稳定风险。


(五)建立健全垃圾源头控制体系。加强社会引导和政策支持,逐步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废弃物源头减量机制。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料,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推行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有效减少家庭厨余垃圾产生量。加大“限塑令”执行力度,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在餐饮服务行业倡导节约文明用餐,有效减少餐厨废弃物产生量。加快装配式建筑推广和中心城区全装修成品住宅建设步伐,切实减少城市建设装潢垃圾。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一)强化统筹协调。市垃圾分类和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协调各方的作用,及时研究解决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市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县区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协作联动机制,落实相关工作人员,因地制宜探索生活垃圾分类模式。


(二)健全制度规范。依据国家、省法规和标准,加快我市垃圾分类方面的法规制度探索和研究,配套制定地方性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编制城乡垃圾分类宣传指导手册,进一步完善垃圾分类推进机制。依法依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对不按要求开展垃圾分类的单位可拒收垃圾并依法进行处罚。


(三)加大支持力度。各地要加大对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处理设施和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的公共财政投入,保障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环卫作业等所需经费。研究建立有机易腐垃圾资源化处理、低值废品回收的成本补贴机制,出台相关市场推广引导措施,严格执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投资生活垃圾分类处置项目。


(四)创新体制机制。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PPP等形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垃圾分类收运、处理和运营服务。积极探索特许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通过公开招标引入专业化服务公司。培育发展一批专业化、规模化、收运处一体化的企业,探索“社工+志愿者”等模式,推动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垃圾分类服务,并逐步将生活垃圾强制分类主体纳入环境信用体系。


(五)突出考核问效。研究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统一评价体系,并将其纳入市263专项行动及各类城市创建活动的考核评价体系。结合“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定期开展督查检查活动,建立奖惩机制,对不能及时完成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力度大、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褒奖,切实提高工作效率。采取多种方式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及时报道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和典型经验,推动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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