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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修改《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新增“信用处罚”

发布时间:2019-06-25


分类标准有调整,新增“信用处罚”;《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也作了修改

绿水青山是最好的资源,生态环保是最大的民生。作为生态文明之都的杭州,生态环境无疑是其发展的根基和底色。只有不断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才能让人们享受更多的生态之美、生活之美。

 6月21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生活垃圾分类有了调整

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于2015年12月开始施行。部分内容已滞后于当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求,与上位法规定不相一致。为了更好地推动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等工作,主要针对原条例中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相关许可、违法行为法律责任、部门名称职责等作了修改。

 按照新的分类标准,条例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原来的“餐厨垃圾”改为“易腐垃圾”。易腐垃圾包括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产生的有机垃圾等。

为了有效解决大件垃圾处理难的问题,《条例》规定对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实行定时定点收集、运输,收集、运输的时间和地点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告。

新条例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例如,原条例中针对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职责等违法行为,分情形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和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新条例将处罚金额提高到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将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个人和单位,将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会受到处罚,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为进一步增加违法成本,提高守法意识,此次修改还增加了信用惩戒措施,对违反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应当作为不良信息的,依法记入有关个人、单位的信用档案。


污染物排放要符合标准

对检测单位进行联网管理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主要针对环保检测合格标志、排气检测单位委托、检测单位联网管理等方面,以及机构改革涉及的政府相关部门的名称和职责调整作了修改。

机动车排气检测是我市的机动车检验项目之一。新条例规定,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方能通过检验;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拒绝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的,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于从事机动车排气检测的单位,新条例要求,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保证上传数据真实、完整,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抽查。记者 郭燕 来源: 杭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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