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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水青山是最好的资源,生态环保是最大的民生。作为生态文明之都的杭州,生态环境无疑是其发展的根基和底色。只有不断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才能让人们享受更多的生态之美、生活之美。
6月21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于2015年12月开始施行。部分内容已滞后于当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求,与上位法规定不相一致。为了更好地推动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等工作,主要针对原条例中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相关许可、违法行为法律责任、部门名称职责等作了修改。
修改一:确定新的分类标准
按照新的分类标准,条例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原来的“餐厨垃圾”改为“易腐垃圾”。易腐垃圾包括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产生的有机垃圾等。
具体分类标准如下:
(一)可回收物,指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如纸类、塑料、玻璃和金属等;
(二)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容器)、废油漆(容器)、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
(三)易腐垃圾,指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产生的有机垃圾等;
(原分类名称:餐厨垃圾:指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产生的易腐性垃圾等有机垃圾)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易腐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为了有效解决大件垃圾处理难的问题,《条例》规定对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实行定时定点收集、运输,收集、运输的时间和地点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告。
修改二:新条例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为进一步增加违法成本,提高守法意识,此次修改还增加了信用惩戒措施,对违反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应当作为不良信息的,依法记入有关个人、单位的信用档案。
新条例中有修改的,涉及罚款的法律责任规定如下: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来源:杭州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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