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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9-07-03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发展改革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

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31日

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 省住建厅



  为转变城乡生活垃圾治理模式,提高城乡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部分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7〕25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工作的通知》(建办村函〔2017〕390号)精神,结合我省“四个三重大生态工程”相关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政府主导与全民参与、依法治理与规划引领、突出重点与全面实施、科学分类与因地制宜、城乡统筹与系统治理”相结合的原则,以试点工作为先导,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处置管理水平,不断改善城乡人居环境。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武汉、宜昌市建成区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80%,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设区的市和直管市(林区)试点区域分类覆盖率达到60%。武汉市东西湖区、宜昌市夷陵区、鄂州市梁子湖区、仙桃市、京山县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覆盖所有乡镇和80%的行政村,在经费筹集、日常管理、宣传教育等方面建立长效机制。其他县(市、区)参照以上目标开展城乡生活垃圾分类试点。

  二、工作任务

  (一)实施区域。

  1.国家确定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重点城市:武汉市、宜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确定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县(市、区):武汉市东西湖区、宜昌市夷陵区、鄂州市梁子湖区、仙桃市、京山县。

  2.设区的市和直管市(林区)结合实际,选择一个以上具备条件的区(街道)开展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试点。有条件的县(市、区)选取一个以上乡镇(街道)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试点。

  3.全国文明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及各地新城新区应率先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二)实施主体。

  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区域内,由以下主体负责进行生活垃圾分类:

  1.公共机构。包括党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各类公共场所管理单位。

  2.相关企业。包括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

  3.居民社区、行政村。

  (三)分类要求。

  武汉、宜昌市建成区,按照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进行分类。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县(市、区)的农村,按照“1+n”的方式进行分类,“1”代表有害垃圾,“n”可选择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其它垃圾等。其他地方可参照执行。

  (四)分类体系。

  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

  1.施行分类投放。按照便利、安全、适量的原则,设置有害垃圾固定回收点或设置专门投放容器,并在醒目位置标识有害垃圾标志。易腐垃圾应设置专门容器单独投放,由专人负责清理,避免混入其它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质,逐步提高易腐垃圾的分类准确率。根据可回收物的种类和产生量,设置专门容器或临时存储空间,实现单独分类、定点投放。有条件的区域应建设可回收物分拣场所,对可回收物进行二次细分类。(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环保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2.施行分类收集。根据分类收集要求,改造现有收集站(点)。新(改、扩)建住宅工程和成片区域开发建设时,应按照相关标准同步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鼓励采用“车载桶装”等方式,避免垃圾分类投放后重新混合收运。合理确定或约定收集频率,对不同品种的有害垃圾进行分类收集。易腐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合理布局布点,可回收物由产生主体自行运送,也可用市场化方式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上门收集,进行资源化利用。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及可回收物收集(处理)单位(企业)均应建立进出台账,记录其种类、数量、去向等,完善统计制度。(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环保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供销合作社等)

  3.施行分类运输。要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相衔接的收运网络。有害垃圾需委托专业单位收运,危险废物运输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易腐垃圾应送至专业单位或机构进行处理,运输过程中应加强对泄漏、遗撒和臭气控制,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探索“互联网+资源回收”模式,打通生活垃圾回收与再生资源回收网络通道,实现“两网融合”,建设兼具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功能的交投点和中转站。(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供销合作社、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

  4.施行分类处理。完善与垃圾分类相衔接的终端处理设施建设。加快推进生活源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并加强监管,确保分类后的有害垃圾得到安全处置。加快推进易腐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城市易腐垃圾以集中处理为主,农村易腐垃圾就近进行生态化处理。有条件的城市可将易腐垃圾与城镇粪便、市政污泥等实施协同处置。加快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提高生活垃圾焚烧率。积极探索建立集焚烧发电、卫生填埋、易腐垃圾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害垃圾集中处置于一体的生活垃圾协同处置产业园。(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能源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商务厅、省供销合作社、省经信委、省农业厅等)

  三、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18年)。

  1.各地制定适合本地特点的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结合全省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三年行动方案,明确年度工作目标、细化工作内容、落实资金保障,扎实推进垃圾分类工作。

  2.武汉市、宜昌市出台生活垃圾分类法规,制定和细化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标准规范。探索建立宣传发动、收运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机制。选择不同类型的社区开展居民生活垃圾分类示范试点,鼓励街道整体推进。公共机构及相关企业强制分类覆盖率达到30%,居民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社区不低于50个,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25%。

  3.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县(市、区)全面启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方案,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技术路线。全域开展分类科普宣传,完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设施建设,扩大分类覆盖范围,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覆盖半数以上乡镇和50%的行政村。

  4.其它设区市和直管市(林区)至少选择一个区(街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试点;有条件的县(市、区)选择1个乡镇(街道)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试点。

  (二)攻坚阶段(2019年)。

  1.继续提高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基本建成与垃圾分类相匹配的分类收运和处理设施体系,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长效机制。

  2.武汉市、宜昌市公共机构及相关企业强制分类覆盖率达到60%,居民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社区达到100个,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0%。

  3.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县(市、区)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覆盖所有乡镇和80%以上的行政村,并在经费筹集、日常管理、宣传教育等方面建立长效机制。

  4.其它设区市和直管市(林区)试点区(街道)公共机构及相关企业强制分类覆盖范围达到50%,居民区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30%。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展分类试点的乡镇(街道)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覆盖50%的行政村。

  (三)推广阶段(2020年)。

  1.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在具备条件的县(市、区)普遍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2.武汉市、宜昌市实现公共机构及相关企业强制分类全覆盖,居民区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80%,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

  3.其它设区市和直管市(林区)试点区(街道)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60%,并总结分类经验,逐步推广到其它区域。

  4.对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试点地方进行检查考核,全面评价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成效,对下一步工作进行部署和安排。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垃圾分类作为全省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三年行动的重要内容,由全省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指挥部统筹研究和解决全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是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分工负责协同推进此项工作。(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文明办、省卫计委、省供销合作总社等)

  (二)健全制度政策。推动各地出台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法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制定和细化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考核评价、宣传指导、信息系统、监督管理等相关导则和标准规范。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与分类政策激励并行机制,探索生活垃圾跨界转移补偿制度,完善生活垃圾收费政策。严格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各地要出台有害垃圾、易腐垃圾以及低值可回收物的相关支持政策,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和循环利用产业政策。(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法制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等)

  (三)创新体制机制。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或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培育和发展具有专业化和规模化的收运、处理一体化企业,推动建设一批以企业为主导的生活垃圾资源化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及技术研发基地。倡导智慧分类投放,通过建立“绿色账户”“环保档案”等形式,对正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居民给予奖励。通过“互联网+”“物联网+”等模式促进垃圾分类回收系统线上平台与线下物流实体相结合。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省级文明城市、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环保模范城市等创建考核指标体系。(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文明办、省卫计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

  (四)加大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进幼儿园、中小学校,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教学体系。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引导公众积极支持和参与垃圾分类,形成良好社会氛围。建立垃圾分类督导员及志愿者队伍,规范公众分类投放。加快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教育基地建设,开展垃圾分类收集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环保厅、省科技厅、团省委、省妇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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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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