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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中心城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7-18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中心城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中心城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2月2日



亳州市中心城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理,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9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谯城区、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芜现代产业园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屠宰加工等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包括食品加工废料、屠宰加工废料和废弃油脂等。(废弃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的总称,包括餐厨废弃物中的油脂以及油水混合物和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等。)
  第四条 本市餐厨废弃物管理依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实行分类投放、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理制度,推进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一体化运营,防止餐厨废弃物进入食品链,保证食品安全。
  第五条 谯城区政府、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是本管辖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日常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管理的工作机制,完善、落实餐厨废弃物管理责任制。
  街道办事处、社区管理中心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餐厨废弃物投放收集日常监管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监督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的运营;受理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的餐厨废弃物排放申报;负责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收运、处理单位的备案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排放、收集、运输、处理餐厨废弃物的行为;对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使用的违法行为;查处无照经营的餐饮服务业,对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已取得营业执照的饮食服务项目,限期清理。
  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负责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单位污染物防治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超标排放餐厨废弃物的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活动中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种无牌无证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车辆,依法查处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产品,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
  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负责生猪养殖场所、屠宰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废弃物,严防餐厨废弃物流入养殖环节。
  商务管理部门负责餐饮行业管理,引导餐饮企业诚信经营,将餐厨废弃物的处理情况与餐饮单位的等级评定挂钩。
  财政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经费保障。
  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教育、卫健、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中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特许经营制度(含PPP模式)。依法取得特许经营许可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单位,负责餐厨废弃物的统一收集、运输和集中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 特许经营的集中处理单位应当与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签订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理服务协议,将餐厨废弃物交由集中处理单位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 实行餐饮业排水许可证制度,餐饮业必须取得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排放生活污水。以单位供餐食堂和大中型餐饮单位为重点,推行安装油水分离池、油水分离器等设施。
  第九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产生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产生数量、去向等情况。
  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单位应当建立收运、处理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来源、数量、处理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单位、处理单位建立台账情况应当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公共厕所、雨污管网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二)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除与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外的单位或个人收集、运输和处理;
  (三)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用于喂养畜禽;
  (四)严禁偷盗、损毁餐厨废弃物容器;
  (五)严禁在餐厨废弃物容器内倒入其他物品。
  第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单独存放,禁止与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固体生活垃圾相混合;
  (二)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三)及时将餐厨废弃物交由取得经营许可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收运,并做到日产日清;
  (四)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单位或个人处理;
  (五)每半年结束后10日内申报下一半年餐厨废弃物产生基本情况。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或者餐厨废弃物产生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向餐厨废弃物管理部门报告。新设立的单位应当于首次产生餐厨废弃物的10日内申报餐厨废弃物产生基本情况。
  第十二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密闭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并标明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字样;
  (二)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每天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清运餐厨废弃物不得少于1次,保证日产日清。收集餐厨废弃物后,及时清理作业场地;
  (三)将餐厨废弃物和其他垃圾分开收集、运输;
  (四)配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餐厨废弃物专用密闭运输车辆,要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防滴漏功能,并安装使用信息管理系统等相关设备,并喷涂规定的标识标志;
  (五)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联单制度,收运餐厨废弃物的数量应分别由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处理单位予以确认;
  (六)按照要求配备处理设备、设施,保证设备、设施运行良好,并根据有关规定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等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证处理设施持续稳定运行;正常检修需要暂停处理设施运行的,应当提前15天报告城市管理部门;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废弃物,对餐厨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所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要求和规定的用途。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九)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市城市管理和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十)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歇业,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除外;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出餐厨废弃物处理中标企业,向中标企业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
  第十四条 谯城区政府、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和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理单位要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管理责任制、餐厨废弃物规范安全处理规章制度和意外事故应急处理方案。
  第十五条 谯城区政府、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及相关管理部门要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为投诉人或举报人保密。
  第十六条 逐步实施菜市场、居民等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单独投放、定点收集、统一运输、集中处理的机制。
  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单独投放、定点收集工作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由原产权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管理中心)负责。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抽查、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理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记录。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市场监督、生态环境、公安、农业农村、商务等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实施联动执法。
  第十八条 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文明就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
  鼓励和支持餐厨废弃物处理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第十九条 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实行PPP或特许经营模式的,餐厨废弃物处理运营补贴支出按合同约定执行补贴制度,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擅自收集、运输、处理餐厨废弃物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生态环境、公安、农业农村、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干扰、阻碍相关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正常履行监管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蒙城县、涡阳县、利辛县餐厨废弃物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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