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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7-18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14〕8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5月23日


淮北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淮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本市餐厨垃圾管理依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实行分类投放、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置制度,推进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一体化运营。

  第五条市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如下:

  (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市的餐厨垃圾管理工作;

  (二)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发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三)监督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的运营;

  (四)受理餐厨垃圾产生单位餐厨垃圾排放申报。 

  各区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等日常监管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检查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建立餐厨垃圾处置管理制度和处置台账情况;

  (二)依法查处违法排放、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行为。

  环保、卫生、工商、药监、质监、商务、农业、公安、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与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协议,并报市市容管理部门备案;在向环保、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或者许可申请时,应当主动出示协议。

  第七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向市市容管理部门申报下一年度餐厨垃圾产生情况。

  新设立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自餐厨垃圾首次产生之日起10日内向市容管理部门申报餐厨垃圾产生情况。

  办理餐厨垃圾产生情况申报时,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提交其与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的协议复印件。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或者餐厨垃圾产生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市市容管理部门。

  第八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类收集、单独存放,禁止与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固体生活垃圾相混合;

  (二)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密闭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并标明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字样;

  (三)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四)及时将餐厨垃圾交由取得经营许可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收运,与之签订相应的服务协议并做到日产日清;

  (五)不得将餐厨垃圾提供给不具有餐厨垃圾处置许可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置,禁止随意倾倒、堆放或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和其他公共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 市市容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决定和餐厨垃圾处置许可决定,向中标企业颁发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和餐厨垃圾处置服务许可证。

  市市容管理部门应当与中标企业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和餐厨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经营区域、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作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和餐厨垃圾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未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和餐厨垃圾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和餐厨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十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垃圾。每天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清运餐厨垃圾不得少于一次;

  (二)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分开收集、运输;

  (三)与处理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将收集的餐厨垃圾运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餐厨垃圾处置场所,禁止将餐厨垃圾提供给不具有处置许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置;

  (四)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车辆,应当为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防滴漏功能,确保完好和整洁,并喷涂规定的标识标志;

  (五)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制度,收运餐厨垃圾的种类和数量应分别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予以确认;

  (六)未经市市容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七)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服务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置,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垃圾,不得接收、处置未取得餐厨垃圾收运许可的单位和个人运送的餐厨垃圾;

  (四)根据有关规定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等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证处置设施持续稳定运行;正常检修需要暂停处置设施运行的,应提前15天书面报告市市容管理部门;

  (五)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市市容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六)餐厨垃圾处置与产生、收集、运输实行联单制度;

  (七)未经市市容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八)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台帐,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来源、产生数量、处置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按照市、区市容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报送台帐。市、区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单位、处置单位建立台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市市容管理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歇业,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除外。

  第十四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市容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市市容管理部门应当与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

  第十五条 市容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

  (一)餐厨垃圾产生的种类和数量;

  (二)核发收运、处置许可证的情况;

  (三)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情况;

  (四)废弃食用油脂的资源化利用情况;

  (五)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处置单位的违法处理情况;

  (六)餐厨垃圾管理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市市容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垃圾应急处置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七条市、区市容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八条市、区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经查证属实的市市容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市容管理部门、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核发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

  (二)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二十条 濉溪县餐厨垃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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