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经理18936085105
技术支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青田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青田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管理办法(试行)
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田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全面推进“美丽青田”建设,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的农村生活垃圾,是农村日常生活、农户家庭生活及生活性服务业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不包括农村的工业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农业生产产生的废弃物、畜禽和宠物的尸体。
第三条本县农村生活垃圾实施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分类处理,建立分类投放要定时、分类收集要定人、分类运输要定车和分类处理要定位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置要求。遵循政府主导、群众主体,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完善机制、统筹推进,源头减量、资源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农办负责牵头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是具体实施业主和责任单位,负责制定工作实施方案,落实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推进机制,做好垃圾分类基础设施建设、处理终端选址、政策处理、基建工程实施、配套资金落实、项目自检初验、后期运行、档案管理,指导农户源头分类及网格化管理等工作。县委宣传部、考核办、建设、教育、财政、环保、卫计、发改、科技、商务、市场监管、农业、林业、妇联、团县委、供销社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和资源利用的政策措施。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树立环境保护意识,自觉遵守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六条各类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规定,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弃物的产生,对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标注并进行回收。
第七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办公场所生活垃圾产生。政府采购活动中应优先考虑减少生活垃圾产生的产品、设备和设施。
第二章分类标准和分类投放
第八条农村生活垃圾分为易腐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大类。
(一)易腐垃圾,又称可堆肥垃圾或可腐烂垃圾,指家庭生活和生活性服务业等产生的可生物降解的有机固体废弃物。示例如下:
--家庭生活产生的厨余垃圾;
--乡村酒店、民宿、农家乐、餐饮店、单位食堂等集中供餐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
--农贸(批)市场、村庄集市、村庄超市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有机垃圾;
--村民自带回家的农作物秸杆、枯枝烂叶、谷壳、笋壳和庭园饲养动物粪便等可生物降解的有机垃圾。
(二)可回收物,又称好卖垃圾,指可循环利用或再生利用的废弃物品。示例如下:
--打印废纸、报纸、期刊、图书、烟花爆竹包装筒以及各种包装纸等废弃纸制品;
--泡沫塑料、塑料瓶、硬塑料等废塑料制品;
--废金属器材、易拉罐、罐头盒等废金属物;
--用于包装的桶、箱、瓶、坛、筐、罐、袋等废包装;
--干净的旧纺织衣物和干净的各类纺织纤维废料等废旧纺织物;
--电视机、冰箱、洗衣机、空调、电脑、微波炉、音响、收音机、计算器、手机、打印机、电话机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各种玻璃瓶罐、碎玻璃片、镜子、暖瓶等废玻璃;
--牛奶饮料纸包装、泡沫塑料泡罩包装、牙膏软管、烟箔纸、方便面碗和纸杯等废弃纸塑铝复合包装物;
--旧轮胎、旧密封圈和橡胶手套等废弃橡胶及橡胶制品;
--桌、椅、沙发、床、柜等废旧家具。
(三)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危害或潜在危害的家庭源危险废物。示例如下:
--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弃药品及其包装物;
--废弃的生活用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
--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
--废胶片及废像纸;
--废荧光灯管;
--废温度计、血压计;
--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
--电子类危险废物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易腐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示例如下:不可降解一次性用品、塑料袋、卫生间废纸(卫生巾、纸尿裤)、餐巾纸、普通无汞电池、烟蒂、庭院清扫渣土等生活垃圾。
第九条农户分类基础设施的配置。
(一)每户两只垃圾桶,分为易腐垃圾(可腐烂)和其他垃圾(不可腐烂)。垃圾桶上可标注户名、联系党员或网格管理员、职责、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根据各村的实际,也可采用垃圾袋,全村进行编号到户。每户垃圾袋按颜色不同,分装易腐垃圾(可腐烂垃圾)、可回收垃圾、其他垃圾等。垃圾袋装易腐垃圾(可腐烂垃圾)时,要求滤出水分,或实行干湿分离。
(三)每户分发垃圾分类指导手册。
(四)每户签订垃圾分类承诺书等。
第十条农村公共场所基础设施的配置。
(一)垃圾分类宣传栏设置在村庄主入口、公共活动场地、办公楼、村民经常活动场所等位置;宣传牌设置在路边、垃圾桶边、花坛内及其他公共场所;垃圾分类宣传画在宣传栏、墙体及其他载体上张贴;在明显地点设置宣传标语等。
(二)分类垃圾收集桶及收集点按便于运输、便于收集、便于投放等原则设置,要求摆放整齐、外观整洁。
(三)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专门收集点。
(四)网格化管理公示牌等。
第十一条各乡镇(街道)应当组织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农户源头分类网格化管理,指导农村居民正确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一)设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减量工作予以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聘用保洁员担任农村生活垃圾分拣员,负责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再投放以及分类运输等具体工作,聘用合同应明确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要求及标准。
(三)实行农户分类网格化管理。乡镇(街道)班子及联村干部联系到村,村两委干部、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等联系到户,划分责任区,明确分类要求,实行包桶、包户管理。
乡镇(街道)网格员职责为:负责联系村及责任区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工作宣传发动、业务培训、督查考核等工作。
村网格员的职责为:负责联系户的源头分类指导、督导、落实,参与垃圾分类评比考核,农户分类的征信管理建议,卫生费收缴等工作。
第十二条行政村应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和分类投放台账,指导村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设置垃圾分类投放点,并公告不同类别的投放时间、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等。
第十三条农村按照“二次四分”法的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一)农户应当以是否易腐烂为标准,将生活垃圾初步分为可腐烂和不可腐烂两类,分别投放至相应的垃圾收集容器内;
(二)垃圾分拣员应当对不可腐烂垃圾,以能否回收和是否有害为标准进行二次分类,细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分别投放至规定的收集容器内或者集中存放点。
第十四条农村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村民委员会为本村所辖范围总责任人,具体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村中单位的办公和生产等场所,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为责任人。
(二)住宅等私人建筑及房前屋后,房屋所有权人或管理人为责任人。
(三)道路、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村民委员会或者受托的管理单位(人员)为责任人。
(四)农村生活垃圾二次分类及投放,分拣员为责任人。
(五)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村民委员会确定管理责任人。
第十五条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村民委员会负责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明确摆放位置,发现破旧、污损或数量不足时,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负责聘用生活垃圾分拣员;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和劝告,对拒不改正的单位和个人,向相关执法部门举报。
(二)单位和个人以及公共场所管理责任人,应保持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整洁,并按规定摆放;按照“二次四分”法将垃圾分类投放至固定的容器,保持责任范围内环境卫生整洁、有序。
(三)分拣员对收集的“不可腐烂”垃圾进行二次分类,并按规定分别投放、驳运至分类集中存放。
(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可以要求投放人按要求进行分拣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按要求分拣的,责任人可以拒绝其投放,并向主管部门举报处理。各责任人应当互相监督,共同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
第三章分类收运和分类处理
第十六条科学规划和建设生活垃圾收集点、收集房、转运站(中转站)、生活垃圾处理终端等设施,规范配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车辆,做到区域全覆盖。
第十七条各乡镇(街道)负责生活垃圾转运(中转)、生活垃圾处理终端设施的建设,并应当定期对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等相关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及更新。
村民委员会负责生活垃圾收集点、收集房的建设,并应当定期对相关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及更新。
第十八条县商务、供销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确定垃圾分类可回收物回收企业或经营户,建立可回收物统一回收制度。建设再生资源回收信息平台,创新回收模式,实现线上线下分类回收融合。
第十九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生活垃圾的类别分别配置车辆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或者配置具备分类收贮功能的车辆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不得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贮、运输。
第二十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定时定点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及时运送至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实行生活垃圾转运的,转运站应当符合生活垃圾分类的要求,根据生活垃圾不同种类进行分类转运。
第二十一条农村分拣员应当每天到村中单位和个人门前、公共区域等生活垃圾投放点,对分类投放的农村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垃圾混合收集。
第二十二条负责收集、运输的分拣员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收集、运输的责任区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该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要求其按照要求进行分类或分拣;责任人拒不改正的,负责收集、运输的分拣员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收该区域的生活垃圾并向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三条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具备分类收贮生活垃圾功能的作业车辆,或者按照分类后不同的生活垃圾类别,分别使用相应的作业车辆。
(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应明显标示相应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并保持全密闭,具有防臭、防遗撒、防渗滤液跑冒滴漏等功能。
(三)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后,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复位,清扫作业场地。
(四)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漏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五)将分类垃圾分别运送至相应的处置场所。易腐垃圾由生活垃圾收运单位直接运输至易腐垃圾处理站;可回收物运输至资源回收单位;有害垃圾由生活垃圾收运单位收集后,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运输;其他垃圾转运至垃圾处理终端。
第二十四条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置:
(一)对“可腐烂”垃圾因地制宜地采用机器成肥、太阳能辅助堆肥、规模性生物发酵和自然堆肥等处理方式进行处置。
(二)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单位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处理。
(三)有害垃圾按相关规定交由指定的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
(四)其他垃圾转运至生活垃圾焚烧厂、低温磁性热解或者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五条根据人口分布、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因地制宜选择技术可行、投资节省、效果可靠的“三化”终端处理模式。
第二十六条鼓励城乡分区域联建“三化”处理终端,促进终端内各类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现垃圾分类处理、资源利用、废物处置的无缝高效衔接,提高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缓解生态环境压力。
第二十七条鼓励以政府买服务方式委托有相应服务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终端进行运行管理。对技术要求不高的终端,可由乡镇(街道)、村自行组织后期运行维护。自行维护的村,相关工作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培训,建立运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等,规范台账管理。
第二十八条支持生产企业建立废弃电器电子等产品的新型回收体系,支持大型商场超市、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快递企业以及专业市场回收废弃包装、废陶瓷、废家居等。
第二十九条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对生活垃圾中的废塑料、废玻璃、废竹木、废织物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处理。
第三十条鼓励采用押金、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网购送货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
第三十一条鼓励各类慈善、环保人士、社会公益组织以及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各项工作,鼓励社会各界向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事业捐助资金和设施、设备。
第四章长效管理
第三十二条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责任制度,多级联动落实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健全行政村、乡镇(街道)检查和考核工作制度,定期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三十三条以乡镇(街道)为主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设备的长效运行维护管理;对保洁人员实行定岗、定位、定责的责任制管理,抓好日常工作的督查、考核。
第三十四条行政村可通过村规民约、实施奖惩措施等方式组织引导村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工作。建立垃圾处理缴费制度,鼓励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垃圾处理费,垃圾处理费以行政村为单位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收缴,专项用于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各项工作支出,并定期公开收支情况,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逐步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第三方服务运行模式,乡镇负责指导督促第三方服务单位规范操作。
第三十六条鼓励垃圾处理技术革新,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提升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智能化管理水平。
第三十七条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推进工作开展。
乡镇(街道)要指导督促村委会定期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四分四定”(分类投放要定时、分类收集要定人、分类运输要定车、分类处理要定位)的宣传,提高村民主动开展垃圾分类的意识和垃圾分类的准确率。
县农办应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宣传教育基地。
教育部门应把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资源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作为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的内容,并抓好落实。
青田传媒集团等各类媒体应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公益宣传。
第三十八条其他规定:
(一)青田县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县村庄规模、区位和人口流动性的实际情况,划分示范村、标准村、整治村,进行分类指导。
(二)各乡镇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布点,符合规划并经县领导小组批准的村,可参照省试点村的建设模式开展分类处置工作。其中制肥机主体设施应满足预处理、在线监控、设施运行等需要;其他垃圾处理机器的废水、废气、废渣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及环保的要求。
(三)项目验收按照《浙江省农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试点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浙村整建办〔2016〕16号)文件及我县相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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