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经理18936085105
技术支持
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红山区、松山区、元宝山区、喀喇沁旗人民政府:
《赤峰市中心城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已由市住建局党组会研究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6月14日
赤峰市中心城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城区餐厨垃圾管理,防治环境污染,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食品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即红山区、松山区,包括元宝山区、喀喇沁旗(锦山镇、牛营子镇)的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业、单位供餐、食品加工、屠宰加工等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屠宰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鼓励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有条件的地区逐步纳入统一收运、集中处置,有条件的社区可以开展就地收集和处置。
第四条 餐厨垃圾的管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制定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综合利用的餐厨垃圾治理政策、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定点处置制度。
第五条 餐厨垃圾处置实行有偿服务,产生城市餐厨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餐厨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餐厨垃圾处置费。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称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市场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公安、卫健、文旅、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餐厨垃圾收运和无害化处置工作。
第二章 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一节 餐厨垃圾的产生
第七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等要求,将产生的餐厨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
第八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的,应将餐厨垃圾进行固液分离或者油水分离处理,产生的废弃油脂由餐厨垃圾处置企业负责收集。
第九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与餐厨垃圾收运企业签订协议,按照城市管理部门的要求对餐厨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并交由餐厨垃圾处置企业进行收运。
第十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餐厨垃圾。
第二节 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并签订服务协议,同时向社会公布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名称和经营场所。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企业或个人,禁止从事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服务。
第十二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企业应当配发材质优良、标识统一的餐厨垃圾存放容器;
(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应当采用统一标识、全封闭、完好和整洁的车辆;
(三)按照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作业标准和规范,在24小时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垃圾,保障餐厨垃圾定时收集;
(四)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收集的餐厨垃圾运送至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餐厨垃圾处置场所;
(五)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应急预案,并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节 餐厨垃圾的处置
第十三条 餐厨垃圾必须在餐厨垃圾处理厂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
第十四条 餐厨垃圾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餐厨垃圾处理技术标准,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五条 餐厨垃圾处置企业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置;
(二)按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垃圾;
(三)根据有关规定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等,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保证处置设施安全运行;
(四)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渣等处理需符合环保标准,废水排入市政管网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相关规定管理,市政管网未覆盖的地区,需满足环评要求,杜绝二次污染;
(五)保证城市餐厨垃圾处置场所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城市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七)建立餐厨垃圾收集、处置和产品台账,载明所接收、处置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及其加工产品的种类、数量、质量、流向等,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
(八)制定餐厨垃圾处理应急预案,并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备案;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六条 餐厨垃圾处置企业必须保证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的持续稳定运行。
第三章 收运计量
第十七条 餐厨垃圾的收运计量由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餐厨垃圾收运企业配合落实。
第十八条 餐厨垃圾收集后,由餐厨垃圾收运企业向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出具垃圾数量凭证,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进行确认(形式包括纸质版凭证的签字或盖章,或电子签认)。
第十九条 餐厨垃圾收运企业应定期汇总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的名称、餐厨垃圾收运数量等信息,并将统计数据和统计报表按月报送城市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按月向市城市管理部门上报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数量。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餐厨垃圾处置企业所在地的城市管理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可以向餐厨垃圾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第二十二条 餐厨垃圾处置企业所在地的城市管理部门对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理处置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企业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相关企业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方便,不得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收公众对餐厨垃圾处置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属于其他部门主管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第五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四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餐厨垃圾处置费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三)、(四)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法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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